左氏评析《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左明
【全文】
一、问题:何谓投诉?
学界并无确切之定义,更无确切之内容。问题于是丛生:性质属何?是否构成权利之一种?谁可以投诉?谁应该受理投诉?投诉者与受理投诉者是何关系?前者对后者不予受理或答复不满该当如何?等等。也许投诉和起诉是一样的复杂。
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任何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答案很难是全称肯定判断。投诉也好,举报也罢,都是希望有权机关对被投诉者或被举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里的关键词是“要求”。被要求者是否可以置之不理?置之不理会产生什么后果?投诉与举报因此而——泾渭分明。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诉,首要的问题:原告是否可以提出投诉?是不是任何一个人均可提出本案之投诉?恐怕首先要判断的是投诉的目的。目的无非有二:1、与己相关。这应该是投诉的基本前提。2、与己无涉。称投诉就不太妥当,而应称之为举报(检举报告)。而举报者与接受举报的机关之间的关系应与投诉者与接受投诉的机关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例如本案,如果仅仅针对广告违法,原告可以举报,任意人均可举报,但不可投诉。如果不仅广告违法,而且还给原告造成损害,则原告可以投诉,未造成损害者不可投诉。对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不可对接受举报的机关起诉,但可对其继续举报。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则可以对接受投诉的机关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问题:原告投诉的理由。
1、上海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播放违法广告。这完全可以成为一个举报的理由。对任何主体的任何违法行为任何主体都有举报的权利。哪怕是一个与该违法广告无利害关系之人。
2、误导原告之妻(已死亡,自然与原告具有密切关系)做出错误选择,错误选择导致利益受损。利害关系可以成立。但是,违法广告与误导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证明,但尚未证明。
三、投诉的体制不够规范。
因投诉体制规范缺失,被告口头答复投诉。一旦出现纠纷,证据难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