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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教授就依法反“乙肝歧视”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

  此外,近年大学入学体检也取消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标准。
  2、现行体制下,乙肝携带者应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避免歧视?
  根据我国现行法制,乙肝病源携带者如果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可依《就业促进法》第62条提起诉讼;如果在报考公务员中受到歧视,可依《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依《行政监察法》第18条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如果在大学入学中受到歧视,可依《教育法》第81条,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结合明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几部劳动新法,您认为劳动者中的乙肝携带者应做哪些准备?
  首先,他们应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方法;其次,他们过去如果曾经因乙肝病源携带就业、入学或报考公务员受阻,在新法实施后,可重新申请就业、入学和报考,若用人单位再次拒绝,应注意收集其“乙肝歧视”的证据(包括语言、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证据),以备随后申诉、诉讼或采取其他救济方式时使用;最后,他们如果已经就业、入学或被录用为公务员,应学习有关医学知识,并向周围同事、同学宣传,解除他们的不必要的担忧,以保持相互关系的和谐。
  4、劳动部门应如何对待这些劳动者?政府监管部门应发挥哪些职责?请您提出建议。
  首先,劳动部门应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使整个社会正确认识、正确对待“乙肝病源携带”和“乙肝病源携带者”,消除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歧视;其次,劳动部门和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发现有“乙肝歧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劳动部门和政府监管部门应对乙肝病源携带者给予特别的关心,不仅应依法受理他们因“乙肝歧视”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而且应主动帮助解决这一特殊群体就业、上学及与单位相处关系中的各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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