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教授就依法反“乙肝歧视”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
姜明安
【全文】
采访记者:宋伟
记者:姜教授, 您好,我们邀请您做一期关于“乙肝歧视”与劳动就业的专访,想听听您对下述问题的意见:
1、请您谈谈我国社会生活中乙肝携带者遭遇过哪些歧视?为了消除此种歧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之做了哪些规定?
姜明安:我国很长时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乙肝病源携带”和“乙肝病源携带者”的认识误区,错误认为乙肝病毒可以通过人们一道工作、学习、社交活动等一般接触而传播,乙肝病源携带者可能构成对周围人群健康的直接威胁,从而在大学生入学体检、企业招工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等各种体检标准中设置“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标准,将千千万万的“乙肝病源携带者”公民挡在入学、就业和任公职的门外,使1.2亿之众的我国这一特殊群体的公民在入学、就业和任公职等多方面受到歧视。此种歧视不仅给千千万万的“乙肝病源携带者”带来了无尽的痛苦,而且给他们的家人和其他亲人的生活造成了诸多损害。对此,许多人选择了默默承受,但也有人不堪忍受,采取各种方式抗议,甚至以暴力反抗,自杀者有之,杀人者亦有之。近几年来,国人对“乙肝歧视”的不满和反抗达到了高潮,平面媒体和互联网上的声讨声一浪高过一浪。
舆论对“乙肝歧视”的声讨声惊醒了医学界,医学专家终于站出来公开向社会说明:乙肝病毒传播的途径主要是血液、母婴和性,人们在一起工作、学习和正常的社交活动不会传播乙肝病毒。正是因为这种对乙肝病毒的科学认识和对这种认识的宣传,使广大国民、政府机关、企业、组织大大消除了对“乙肝病源携带”的恐惧和减少了对“乙肝病源携带者”的歧视。从而,一系列反“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应运而生:
《
就业促进法》第
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务员法》第
29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随后制定的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全国统一体检标准中规定,乙肝病源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国家人事部在《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第16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