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什么?
该文作者云:“法学肯定是一个职业教育特点非常鲜明的专业。”之后,该文作者又云:“大学本科阶段不应该过分强调专业,而应该侧重于一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学院》,《法学家茶座》第1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前后判若两人,但愿是思想升华了。
“知识过于单一”,不是法学专业之过。所有专业均如此,也应如此。广博、开放的知识视野,不是某专业的教学大纲应该完成的。而是学习者本人“心有多宽,舞台就有多大。”以我本人为例,在本科学习期间,因“看不起”学校的专业考试(除了死记硬背还是死记硬背,与智商毫无关系),抱定“六十分万岁”的信念,除了草草应付之外,70%的时间用于法学以外的阅读。虽然是个书呆子,但至少不会只有一个——书袋子。该文作者所提及的“诸如政治学、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会计学、逻辑学等”,本人在课余均有涉猎。积极自愿的主动学习与列入教学计划的被动学习,有天渊之别。丰富多彩的教学计划不能改变人生,发自内心的某种强烈渴望才是塑造人生的不竭动力。
宽口径与厚基础,各有千秋,不可简单比较优劣。鉴于本科阶段以打基础为主,所以“宽”可能优于“厚”。但“宽”的价值取向却不必然体现于专业教学计划之中。如果允许学生自由游走于大学的任一专业的任一课程的课堂之间,在修满总学分之后,恐怕应授予其“杂学学士学位”。
二、谁来教?
法学教师是否“普遍存在着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欠缺的问题”尚待考察,即使存在,也不是不能上好自己主攻方向的课程的理由。
请法官或律师们来上课,这样的学校倒更像是一个中介组织。偶尔为之,倒也无妨,就怕时间长了,人家法院或律师事务所不会答应。更关键的问题是学生们应该“学什么”?如果是学做法官或学做律师,当然不必来高校,也不必向高校教师学习。高校教师的优长是什么?教学或科研。基本道理:师于己愿(向自己将要成为的目标状态的那个人去学习)。笑话出现了:学生中能有几人会以教师作为自己的未来职业选择呢?恐怕寥寥无几。其实,没有几个教师会承认自己的专长只是教学,因为太没面子了,所有的教师都会教学,区别教师水平的标志是科研。跟律师学习,绝不会仅仅满足于欣赏律师的风采,而是要学会如何使自己也拥有风采。同理,跟高校教师学,也绝不应满足于欣赏教师的科研成果的魅力,而应努力学会如何使自己也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这可能与物质利益无法直接挂钩,但至少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某种内在的能力,而人的诸种能力之间又具有相通性)。我们的教育把欣赏某一事物(主要是通过听和看)与学习某一事物(主要是身体力行)给混淆了。因此,学生实际上什么也没学到。
三、怎么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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