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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怨”——读《法学院》后有感

法学“怨”——读《法学院》后有感


左明


【全文】
  天下的法律人,可并非同根生。有阳春白雪,自然会有下里巴人。本人在本科学习法律期间(1988——1992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恰好经历了由法律系向法学院蜕变的过程。不要说在此之前,新中国根本就没有法学院这一“物件儿”,就是在此之后,又有不知多少法律人是出自法律系、法学系、政法系、法政系、社科系、人文系等等“土八路”序列,如果加上党校、成教、夜大、自考等等“游击队”之流,以及令人不无敬意的“投诚”部队(即具有其他专业背景的转行之士)和哭笑不得的“盲流”群体(即没有任何专业背景而混在其中的闲杂人等),法律人的队伍可谓五湖四海、洋洋大观。该文作者身居名校(南开大学),可谓“养尊处优”,较少体察民间疾苦,难免以偏概全,误把正规军等同于全体武装力量。把占据绝对多数的出身卑微的法律人莫名其妙的与法学院扯上关系,实在让那些脸皮儿薄的人感到——不好意思。
  一、作院长
  法学院的院长都干了一些什么事情?1、烦琐的日常事务;2、满世界找钱;3、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4、社会活动。试析之:1、领导无方,管理水平低下的表现;2、找钱的目的是什么?值得深究;3、是目的或结果,而非具体的工作内容;4、同样的疑问——目的何在?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应该是任何一个法律人必备的素质。至于协调能力,不知是普天之下院长的应有能力,还是中国特色的特殊要求?
  “院长必须协调好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的关系,更要打理好顶头上司,以便获得更多的资源与利益。”法学院到底、究竟要向何处去?是生存问题,还是发展问题?如果是迫于生计,被逼无奈,做出一些违背内心意愿之举,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已经“酒足饭饱”,还要一以贯之的做那些“不着调儿的事”,就令人大惑不解了。
  中国的院长与外国的院长不同,差异何在?(用“承担的行政工作种类多、任务重”来回答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何差异?差异存在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存在抽象、一般的院长的工作范围及职责?但愿中国的特色是发展中的、可消除的、可回归于一般规律的。
  院长的条件。因无从考证,不知牛顿、爱因斯坦、鲁迅、杨振宁等人是否有什么行政头衔?是否也“打了掌(长)儿”?学而优则仕,是古人无奈的选择。组织的管理者的能力倾向与组织的目的事业不必重合。请问:为了胜任国家主席之职,要主修什么专业才比较合适呢?如果承认管理本身是一门学问、一门艺术的话,管理者的管理才能胜于一切,而不必然体现为某种其所在组织成员所普遍具有的专业才能。
  学术产品,绝非多多益善!学术精品,倒是越多越好。现在是:垃圾太多,而且几乎就只有垃圾了。产生精品的必要条件:1、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意志、独立的思想。必然建立在独立、充裕财产的基础之上。仅仅有傲骨是靠不住的。2、学术自由的环境。前一个条件相对容易实现。恐怕在未来二十年内(已经很激进、乐观了),中国都不会具备后一个条件。因此说中国没有当代社会科学学术精品,一点都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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