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直面了现实的问题,本文前述讨论已经有所涉及,但是这种“质疑”只是针对具体问题(死刑核准权的程序功能)而言的,他没有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支撑这个问题产生的“中国剧场”是什么。笔者认为,其中绕不过去的是最高法院的宪法地位以及宪政问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地位是无法比拟的,它的自由裁量可以从6000件中筛选出不足150件的“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进行复审。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内,最高法院从来都不是一个司法机构,它必定同时也是一个宪法机构。最高法院的法官只有清楚地理解最高法院在宪政中的位置,理解自已作为最高的上诉法院与其他的审判法院之间的功能差别,才可能审慎且有效履行最高法院的宪法职责。”[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可见我们需要准确理解“最高审判机关”与“监督”的涵义,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应当处理重大的法律问题,核准的死刑案件应当是具有重大法律和现实意义的案件,而不应当成为被质疑的对象,那么法律的权威又何从谈起!
当然,我所理解的宪政问题即是宪法统治和权力制约,下面的三点是我对于死刑核准权反思的进路,然而权力究竟是权力的“线性回归”。以下只是反思性的追问而不是现成的答案。
第一、司法化改造何以可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死刑复核权具有行政化的色彩,应当进行司法化改造或称诉讼化改造,实行当庭审判,然而这可能吗?这需要耗费多少财力和人力资源,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另一方面这么做也很难说经济的、效率的。如果不能进行司法化改造,学界的讨论或许只能是纸上谈兵,而且最高决策层也很难采纳这种对策,司法化改造的现实基础是什么?
第二、正当程序的难题。“政府”收回死刑复核权本来就不是法治的,而是迫于政治压力,缓解社会矛盾的政治逻辑,而且中国还不能称为“宪法统治”的国度,而大多制度创新的历史进步无不在“违宪”,有人认为“一部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良性违宪史”。正当程序的死刑复审制度在中国不太有可能,正当程序的确缺乏某种“正当性”基础。打击犯罪的逻辑在社会矛盾突出的时期永远优位于正当程序的逻辑,而我也认为正当程序的法治逻辑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尽管最终的结果总是失败。
第三、权力监督的笑话。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我想有这种必要吗?可笑的是这理由还很充分,其一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公诉权的必然延伸;其二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能够帮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其三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10]在权力未被诉讼化之前,权力监督的介入是否意味着权力的分配?而这种分配对于解决问题有意义吗?
五、结语:宪政与死刑复核程序
以上的表述,笔者不敢完全自信没有逻辑上的问题、材料运用上的错误以及其它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也没有试图去设计一个美好的蓝图(尽管这对于一个学者来说是极具诱惑力的),而只是想指出学者们应当回归“理论”的而非“对策”的进路。另一方面,本文也指出了死刑复核程序与宪政的相关关系,同时引出了死刑复核权的“中国剧场”,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哪怕是对笔者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