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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原则

  要弄清什么是司法独立?首先,“谁独立”是司法独立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学者从权利的角度提出司法权的独立,有学者从实施主体的角度提出司法机关的独立,其实无论是司法权的独立还是司法机关的独立,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因为司法权要独立,必须有人、有机关去独立的行使这个司法权。这就必然涉及到司法机关的独立、法官的独立等问题,我们可统称它们为“司法资源”,即一切用于实现正义的人、财、物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可以说司法独立说的就是“司法资源”的独立。有学者认为“司法资源”主要由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官员、司法财政四个方面构成。其次,就是如何独立,所谓独立,“从哲学上看,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要素:在主观方面,独立性意味着主体的自由意志,即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判断、意愿和理性自由做出决定,采取行为。换言之,司法主体能够自己选择决定行为方式与内容,由自己的理性,有意识的目的所驱使,成为一个能自我决定的行动者,而不是成为别人意志的工具或他人行为的对象,受外来原因和别人决定所左右。对于客观方面的独立性,意味着主体能够在活动的内容、方法及时空之范围内不受他人阻碍、指令”。[3]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4]
  从以上阐述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在国外,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那么究竟什么是司法独立呢?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其含义也可从这个两方面来理解,一是指国家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它任何机关都有不能干涉;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它法官的影响。概括地讲,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关于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众多学者各持己见,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我国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如王利明[5]、胡锦光[6];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如程味秋[7];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如李忠诚[8],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律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正如当初“我国五四年制定宪法时,曾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还是‘审判权’进行过推敲,其初稿规定法院行使‘司法权’,后改为‘审判权’,主要原因考虑到法院的活动是‘审判’,而‘司法’包括的范围较宽,容易和司法行政职权相混淆。”[9]正因如此,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价值方向,故本文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对于司法独立的含义,笔者认为:司法独立是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对其基本要求和内容,具体从以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现要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上的独立;内部独立包括三顶内容,第一,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 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二,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三,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即要作为一个中立者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影响来审判案件。明白了这是点,对司法独立的内涵也就是难理解了。 
  三、司法独立的意义
  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更是人们正义理念实现的保障。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的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虽然永恒的正义、永恒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的正义、公平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和确认,才能为大家所接受,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法律存在的价值是追求正义和理性,司法独立就是其中的核心表现形式,保障司法独立其意义也就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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