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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原则

论司法独立原则


苟亿强


【摘要】司法独立原则是审判过程中的重要原则,要保障案件公正、公平、合理地得到审理,首先必须保证司法独立。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如何才能做到司法独立呢?司法独立是否受到了外界的干扰呢?司法独立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解,结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和缺陷性,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作引玉之砖! 
  The jurisdiction independence principle is places on trial in the process the cardinal principle, must safeguard the case fairly, is fair, reasonably obtains tries, thefirst must guarantee the jurisdiction independence. But in the practical life, how can achieve the jurisdiction independence? Whether the jurisdiction independence has received the outside disturbance ?The jurisdiction independence has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as the construction the government by law society''s intrinsic request, to guaranteed the judicial referee fair, is just, maintains the social order, satisfies the members of different social classes to have the vital significance to the benefit demand.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jurisdiction independence principle understanding, unifies our country national condition the related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case, analyzes this principle the rationality and unfairness, and proposed own opinion, make the bait!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资源 
  Jurisdiction independence;judicial resources
【全文】
  一、司法独立的产生和发展
  1、司法独立的产生及立法基础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法的关系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其产生的基础只能到社会物质生活中去找,司法独立原则的产生及其发展过程使之得到了有效的证明!司法独立原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国家学说之上的,它是西方国家调整政治体制的一项宪政原则。最早体现司法独立思想的法律是1701年英国的《王位继承法》,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了国王对司法机构进行干预的可能性,即规定“国王或执行机关除非经上下两院的请求,不得将法官免职”。后来十八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正式提出“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司法独立从理论上予以明确阐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有完了”。[1]根据这一学说,世界各国先后将司法独立原则用宪法的方式法律化。
  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2]如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120条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日本宪法76条第3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约束。南非1993年临时宪法和1996处正式宪法即现行宪法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在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原则,除此之外,法国、朝鲜等许多国宪法都对此作了明确地规定!
  2、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和定位
  (1)、司法独立在我国的发展简史。在我国,由于受封建地主思想的影响,司法独立原则的起步相关较晚。1984年甲午中日战争后,中华民族危机四伏,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先进知识分子提倡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三权分立”、民主、自由等思想,要求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以实行“君主立宪”。而后,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从近代宪政的高度来认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他说:“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之始基”。《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明确规定,“自大理院以下及本院直辖各审判厅,关于司法审判全不受于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大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依司法独立原则,清末对中央和地方组织机构进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近代司法组织机构体系,主要体现为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所主持的清末修律中引进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不干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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