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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按仲裁法,仲裁机构是民间性服务组织,如果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现阶段定为公益性组织比较适当。仲裁法实施初期,大家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没什么争议。开始时,很多地方没有组建机构,还在那里观望,是担心机构成立后经济不能自理时有人员安置问题。机关干部也不愿意去仲裁机构。后来,有的地方将仲裁机构定为行政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公务员管理,财政全额拨款,行政机关控制仲裁机构的人、财、物;有的地方干脆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日子过得挺美。在这种“榜样”的示范下,大家纷纷成立仲裁机构,即便2004年12月16日法制办下文要求“暂缓重新组建仲裁机构”,还是有20多个地方组建了新的仲裁机构。其实很多地方清楚仲裁法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设立仲裁机构;但成立一个机构就有相应的利益在其中。至于成立后,有没有案源,能否经济自立就不去考虑。这类仲裁机构越多,要求将仲裁机构变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的呼声越高。渐渐的,本来很清楚的仲裁机构性质问题搞得含糊不清,一些似是而非的提法大行其道。什么“民间化贵族俱乐部,呼吁民间化是为了瓜分国有资产”,“民间机构,就是伙个体户”,是“拿当事人的钱养活的一帮人”人们信不过,民间化就是脱离党的领导,“人财物行政化不等于行政干预,不等于不能公正办案”。还有人以仲裁法没有“民间化”字样否认仲裁法关于“突出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与公正”(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法制委员会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法律释评》第6页)的基本原则。在一些仲裁机构领导层中对仲裁机构民间化抱有很大抵触情绪,以致谁要是提出“民间化”,就会受到攻击和谩骂。同学们不妨到中国仲裁网看看,凡涉及民间化的文章、会议通知、报导,都会有跟贴指责、谩骂的。有的帖子里指责民间化是“放着光明大道不走,偏往荆棘里钻”,反映出其“官贵民贱”的封建意识,当然,写帖子支持民间化的人也很多,反映了民间的喊声和正义力量。
  今年5月中旬法制办协调司主管仲裁工作负责人委托我与成都仲裁委一位副秘书长起草仲裁机构民间化改革方案。我们北仲立即组织力量与清华大学合作以调查问卷形式了解全国仲裁机构情况和改革意愿。7月中旬,我们根据问卷反馈情况,起草了《关于深化仲裁机构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其说明(http://www.bjac.org.cn/garden_plot/070731a.htm),并召开由部分仲裁机构、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对方案进行研讨,最后根据研讨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该方案提出了仲裁机构民间化改革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改革的依据、基本内容、方法、步骤。方案针对仲裁机构反映强烈,且调查问卷反映最多的制约仲裁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如“收支两条线”,行政机关领导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兼职,行政部门对仲裁机构的行政干预,以及仲裁机构独立后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我们于7月下旬将方案和说明报送法制办,并在北仲网站(www.bjac.org.cn)和中国仲裁网站公布出来广泛征求意见。方案公布后广受好评,一些仲裁机构的同志私下对我讲,他们看了这个方案感到很受鼓舞,说再不改革,他们就真的“寒心”了。还有一些仲裁机构不断询问希望方案尽早付诸实施。然而方案自7月底上报法制办法制协调司后,就“泥牛入海无消息”了。
  10月31日,法制办协调司在珠海市召开了由51个设区的市的仲裁委领导参加的“全国其他设区的市仲裁发展工作座谈会”,讨论了部分仲裁机构根据法制办协调司主管仲裁工作负责人意见起草《关于其他设区的市仲裁机构发展工作方案》(讨论稿)。该方案认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体制最适合设区的市的仲裁机构的发展”。要各仲裁机构要“尽快反映到当地党委、政府,并争取支持,使该问题尽快得到解决”。该负责人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仲裁工作的战略重心确定在了大多数,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这次会议取得的成果,无论怎么估计都不过分”(这个方案和讲话在北仲的网站和中国仲裁网站上可以看到,同学们不妨与北仲与成都仲裁委所做的方案和说明进行比较)。这种做法十分欠妥。
  第一,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所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体制”,就是“按照”,“参照”是托词,实行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核心。实行公务员管理就是实行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管理。前提是将仲裁机构定性为行政机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纳入公务员管理(“参照”就是纳入公务员管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由财政全额拨款;实行职级工资制。对仲裁机构实行这样的体制,等于恢复了旧行政仲裁体制下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身份,直接违反仲裁法规定。
  第二,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其中,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不仅是组织上的分离,还有职能上的转变。仲裁机构实行公务员管理,等于将仲裁组织提供的服务行为转化为政府职能,违背了仲裁的基本性质和规律,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和政治风险,阻碍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违背了十七大报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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