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
10条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是什么意思呢?我在你那里备案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审批。
仲裁法第
13条,对仲裁员专业资格的规定,按法律规定“三八两高一个相当”,律师八年、法官八年、从事仲裁工作八年;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相当于“两高”的人员,保证仲裁员的素质。还有,仲裁员是从社会经济贸易领域里选的,不是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仲裁法第
79条规定,没有重新组建的地方原来仲裁机构,自
仲裁法实施起届满一年时终止。据统计,到1994年,全国各类仲裁机构达到了3640个,专职仲裁员一万余人,从事仲裁工作的人员达到2万余人。1983年以来,经济合同仲裁解决了258万的纠纷。这是什么概念呢?1983年到1994年共11年,平均一年解决25万件经济合同纠纷,加上房地产部门每年受理的仲裁案件2.5万件。每年起码超过27万。
仲裁法实施了12年,去年受理案件是最高的,6万多件。当然,去年全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与过去仲裁机构数量不一样,没有可比性。但说这些数据,主要让大家感觉到当时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下了多么大的决心。把原来机构撤销了,重新组建。那就意味着大量机构撤销,人员要要安置,而且,案件量肯定会受影响。立法者做出这样的决定,是需要冒很大风险,要有很大勇气和魄力的。当时在考虑
仲裁法方案时,也曾有人提议,如放开市场准入,允许多种经济成份设立仲裁机构,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改变仲裁机构的行政性质。但当时担心,如果不是重新组建,行政势力过于强大,行政仲裁机构会借助行政权垄断市场和资源,民间性仲裁机构是无法与之竞争的。于是干脆推倒重来。
为什么让政府来重新组建呢?曾有人建议由商会组建,因为国外仲裁机构是在商会里。但,咱们国家的商会也不是与国外相同的纯粹意义上的商会。加上原来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各个行政机关里的。现在撤销要重新组建,过渡期间有大力协调工作要做,商会的协调能量当然与政府无法比了,如果政府出面与其他的行政机关协调,自然比商会容易得多,而且政府也有钱、有人,“有利于新旧仲裁体制的平稳过渡”。原来想政府资助一段时间,对机构“扶上马,送一程”后,就让机构独立运作。当时国务院的文件也说,仲裁机构成立初期应该“参照”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机构经费和办公用房等问题,但是机构“应该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所以说,
仲裁法是一部充满改革精神的法,
仲裁法的核心就是将行政仲裁变为民间仲裁。著名的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对此有段精辟论述。他说
物权法争论一个核心就是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平等保护不能让步。就像
仲裁法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坚持仲裁的民间性不能让步。没有民间性的仲裁就是行政性仲裁。民间化?就是去行政化。当然,民间化是个俗称,是应有一些具体标准,便于人们认识和讨论。我认为民间化的标准体现在:仲裁机构在组织上要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在财政上应该逐步的自负盈亏,不再依赖财政;在管理上转变过去那种行政机关型的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成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机制;在业务上,仲裁机构应该靠公正高效的服务获得案源、不能以行政权力为依托,靠行政手段推行仲裁。总之,中国的仲裁发展方向应该是民间化。“化”是指的动态的过程,是从行政机构逐步过渡到民间组织的转变过程。至于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具体方法步骤,都在我们与成都搞仲裁机构深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里了。这个方案是北仲与成都仲裁委合作搞的,已放在北仲和中国仲裁网上了。
第二个方面,我想讲仲裁机构民间化是
仲裁法执行中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也是《
仲裁法》执行中矛盾最多,争论最激烈、阻力最大的问题。举一个例子,你们可以看中国仲裁网,只要文章、通知、会议报道、综述,只要有民间化的字样,或者和民间化有关系,点击率、跟贴的非常高,因为大家对这个问题都很关注,这是涉及仲裁性质和发展方向问题。同学们如果有谁想做这个课题,可到网上看文章和帖子,看看实际存在的问题和不同争论,把这些收集起来,可以写出很不错、很丰满、很生动的论文。
说民间化是难点问题,难在哪儿?难在我们是在旧体制下进行的改革,习惯势力十分强大;难在阻力来自行政机关、官员。民间化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行政机关将属于仲裁机构的权力交给机构。在权力缺乏约束的条件下,这种职能转变、“交权”无异于自己革自己的命。所以,仲裁机构民间化遇到的问题与事业单位、国企改革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我看天益网上有一篇文章说,中国人目前面对的既不是我们深恶痛绝的旧体制,也不是多年来我们以身相许的新体制,而是被官僚体系操纵的游刃有余的,完全可以自我循环自我加强的畸形体制,中国不是“不制度化”的问题,而是可能被锁定在歧路上的问题,这是以旧的政治体制为推动手段,因而在逻辑上也就容易指向各级政府和官员利益最大化的改革。这个文章可以成为我们观察现实中仲裁体制改革问题的一把钥匙。现实的问题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