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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

  我们在帝国官方的司法文献中,每每读到“乡愚无知”和“小民蠢愚”的记载。一方面,我们固然可以说乡愚无知,因不读书而不知理;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发现身处乡野的庶民百姓实际上非常富于智慧,一种来自日常生活实践的智慧。我们可以进一步推测,帝国官方之所以热衷于官府调解与民间调解——除了劳神费心、经费短缺、安缉百姓、和睦乡里等原因之外,恐怕与取证上的困难也有关系。对于乡野小民来讲,在民间调解时,即使作证也不至于严重影响彼此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在这样的场合,纠纷双方与邻证往往是在酒桌上,或者是在茶馆里通过彼此商谈的途径解决纠纷的;这时,邻证每每也会参与调解,故而人情依然存在。当然,既然作证,也就难免出现得罪纠纷双方的事情,但这毕竟要比衙门调解的场合来得温和。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首先,在明清时期的民事诉讼中,基本上也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胜败取决于证据,颇有“打官司也是就打证据”的味道,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在明清时期的诉讼条件下,如果不用刑讯的办法,而证人又不肯作证,那么司法官员肯定难以胜任解决民事纠纷的繁重任务;因而,把案件批回民间社会,让他们自行调处解决,以期达到“息讼”之目的,也就成为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与此相关,最后,对于明清时期帝国官员之所以热衷于民事调解的原因,我觉得,以往学者的那种基于“道德主义”(教化、无讼)立场作出的解释,现在看来尚有比较明显的不足。
  通过本书的考察,笔者发现《笑林广记》所刻画司法场域中的官民现象,与我们过去经常接触的材料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官吏的昏聩与乡民的狡黠。在这种叙事中,以往那种帝国官员彬彬有礼或者趾高气扬的形象一下子瓦解了,而变成了贪黩昏聩的形象;与此相反,我们心中原本老实巴交的乡民,则变成了不动声色却又非常理性狡黠的人物。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笑话故事瓦解了,或者说颠覆了帝国官吏(高贵者)与庶民百姓(卑贱者)之间凭借礼法建构起来的等级森严的关系。毫无疑问,这两种形象都有夸张不实的地方,但是它们还是可以丰富我们对于明清时期官民形象的理解。
  四、 结 论
  在我看来,明清时期的笑话故事《笑林广记》同样具有讽刺小说的技术特征与基本内涵。就技术而言,这些笑话故事也有温婉嘲讽与辛辣讽刺的类型;从基本内涵来看,这些笑话故事同样也有“攻击目标”与“道德准则”。只是,由于这些笑话故事非常短小,所以对于笑话的道德立意没有作出直接的声张;但是,从《避暑》一类的作品中,我们还是能够感受到庶民百姓对于理想衙门(其中“清凉”和“幽雅”都是一种隐喻的表达方式)的期盼。这里,那种“暗无天日”的现实世界与“清凉幽雅”的理想世界构成了极其鲜明的对照。正是在这种现实与理想的紧张中,本文所分析的笑话故事表达了一种辛辣讽刺和强烈批判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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