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昏聩与狡黠:官民之间不同的司法智慧
海瑞曾经在《规士文》中写道:“吾少时乡居,见闾阎父老,阛阓小民,同席聚饮,恣其笑谈,见秀才至则敛容息口,惟秀才之容止是观,惟秀才之言语是听。秀才行于市,两巷人无不注目视之,曰此某斋长也。人情之重士如此,岂畏其威力哉?以为彼读书知礼之人,我辈村粗鄙俗为其所笑耳。”尽管海瑞旨在批评明代士风日趋败坏的现象,但是,我们从中颇能看出士人阶层(海瑞所说只是其中的最低等级秀才)在当时社会上的重要地位;由此我们也可以推测,帝国官僚的社会地位将是何等崇高。相反,乡民则有“自惭形秽”的自卑心理。然而在下面所要讨论笑话中,情况恰恰相反,官僚成为被挖苦讽刺的对象。
(一) 帝国官僚的昏聩
一般说来,通过科举考试出仕的帝国官吏应该富有智慧,但某些官吏却显得出奇的昏聩,不是所谓“四体不勤,五谷不分”,而是缺乏基本的生活常识与审判能力。说到缺乏司法能力,现代学者每每认为,这是由于中华帝国的科举考试属于经典知识与诗文写作的测试,与实际行政和司法审判没有直接的关联。据我看来,就其与西方尤其是近年以来的西方法律知识体系比较而言,这一论断无疑是很有道理的。但值得指出的是:其一,如果我们承认传统中国具有“礼法融合”的法律体系的特征,那么,经由儒家经典训练接受的也就不是与法律毫无关系的知识体系了。毕竟,法律只是礼教的律典化和具体化。其二,传统中国特别是宋明以降,法律还是受到知识阶层重视的。苏轼的“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的诗句,恰恰说明,在当时的知识阶层和帝国官僚眼里,对于达到“尧舜之治”的境界来说,法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三,在传统中国,也有多元的渠道传播法律知识和相当丰富的法律研究文献;在法律研究群体中,已经出现了不同的律学流派。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员都缺乏起码的法律知识。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帝制中国的司法官员的昏聩,似乎并非完全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所致。
必须指出的是,有时,帝国官僚在司法审判中表现出来的“昏聩”形象,往往是由于一己的贪念所致。换句话说,是金钱涂黑了司法官员内心的明镜。请看《不明》的刻画:
一官断事不明,惟好酒怠政,贪财酷民,百姓怨恨,乃作诗以诮之云:“黑漆皮灯笼,半天萤火虫;粉墙画白虎,黄纸写乌龙;茄子敲泥磐,冬瓜撞木钟;维知钱与酒,不管正和公。”
据此,明清时期的司法官员的糊涂昏庸,乃是“好酒贪财”所致,而与法律知识无关。在传统中国的司法场域,“廉洁”往往被看作是“公正”与“威严”的前提,至少也是将其联系起来思考的——“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尽管“廉洁”未必一定产生“公正”的司法效果。在刘鹗所著《老残游记》中,对于不要钱却嗜杀成性的清官型酷吏,即有严厉的抨击。
(二) 乡野庶民的狡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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