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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

  (一) 帝国官僚的贪黩
  打官司要花钱,这原本是古今中外的通例,没有什么值得我们惊讶的。但是,明清时期的俗话“六扇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则意味着除了正常的诉讼费用,两造必须饱受衙门各色人等的敲诈之苦,承担额外的支出,以致一场官司下来,每每倾家荡产。正是鉴于这种可能导致的风险,帝国精英也时时奉劝民众息讼。我们来看《有理》的描写:
  一官最贪,一日拘两告对审,原告馈以五十金,被告闻知,加倍贿托。及审时,不问情由,抽签竟打原告。原告将手作五数势曰:“小的是有理的。”官亦以手覆曰:“奴才,你虽有理。”又以手一仰曰:“他比你更有理哩。”
  结果,只能是所谓“有钱者生,无钱者死。”清代廖腾煃也有类似的评论:“前日县官,类皆以词讼为生涯,计词讼一年,可得暮金万有余两”;又说:“甲乙相讼,县官则视其金钱之少多而操其短长”;以及“两造之下,只视钱之少多,不分理之长短。锻炼深文,高下其手。”但问题是,上述情形是否能够代表明清时期司法实践的整体面貌?我觉得,从常识性的角度来看,如果打官司真的会导致倾家荡产的后果,那么作为理性的庶民百姓恐怕不至于这么“愚蠢”。事实上,明清时期的诉讼率并不低,这多少说明了他们能够承受相应的诉讼费用。据此,黄宗智认为:其一,司法腐败确实存在,但不是普遍现象,也不是很严重;其二,一直进行到底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只是诉讼标的额度的35%左右,而且没有超出民众能够承受的范围。
  (二) 帝国官僚的酷虐
  照该,秉承儒家“爱民”思想的中华帝国,也同样应当遵循儒家“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尚书•吕刑》)的司法精神;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中,选拔那些具备“良”的道德操守的裁判官员,以期他们能够作出符合“中”的原则的司法判决。而对司法官员来说,仅有“良”的品格依然不够,还要具备“哀矜”的精神境界,才能真正实现“中”的刑罚理想。故而《吕刑》又说:“哀矜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总之,无论“惟良折狱”抑或“哀矜折狱”,对于司法实践来说,都有慎用刑罚(包括刑讯和刑罚)的意思。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请看《听讼异同》的解释:
  廉吏有讼师,贪吏无讼师。廉吏平情折狱,而讼师虽畏其明,犹可欺之以其方,故讼师留以有待也。贪吏不据理听讼,而讼师虽强其词,竟不能夺其理,故讼师去而他图也。廉吏使无讼,贪吏亦能使无讼。登廉吏之庭,杳乎寂乎,而民自无讼,是真无讼也,无情不敢呈其讼也。登贪吏之庭,杳乎寂乎,而民无一讼,非不欲讼也,无财不敢以为讼也。然而为吏者,岂能终无讼乎!两造各有曲直,不得已而质诸公庭,官则摄齐升堂,■颜上座,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故民不曰审官司,而曰打官司,官司而名之曰打,真不成为官司也。然而彼更有说以自解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有情者不得尽其词,大畏民志,此谓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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