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则故事的有趣之处在于:不唯外出经商生理的丈夫迂腐呆戆,而且妻子、婆婆、差役及县官同样也是如此,他们各自从镜子里见到自己形象之后居然毫无知觉,反而误指他人——小妾、年老婆儿、新添差役和乡官;由此造成误会,闹出笑话。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竟然因为一把梳子而诉诸衙门,而官府居然予以受理。在我看来,这多多少少反映出了明清时期普遍存在的“好讼”风气,夫妻之间的伦理约束也已相对松弛。读者可能会作如下辩护:妻子之所以告状,并非由于丈夫错买镜子,而是因为误认纳妾。此说或许不错,但是即便丈夫真的纳妾,也为礼法所许,只要妻妾名分犁然,妻子断无状告丈夫的理由。还有一点,笑话提到“讲分上”,是指利用官场网络关系进行请托的腐败行为。
上面,笔者从契约和诉讼的角度简要地考察了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分析视角,是因为契约和诉讼最能反映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从“官有政法,民从私约”来看,契约代表了维系民间社会秩序的“私法”关系;反之,诉讼则意味着庶民百姓对于法律的某种程度的认同,代表了官民之间的“公法”关系。因此,两者构成了解释民众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事实上,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在考察日本人的法律意识时,正是从权利与诉讼的角度切入,来展开讨论的。对传统中国民间社会的“权利”安排,如果我们暂时剔除纵向的身份和特权不谈,而仅仅从横向的社会关系和经济交往着眼,那就可以发现,它基本上也是通过契约来安排的;换句话说,契约乃是规范“权利”关系的约束机制与基本手段。单就此点而言,传统中国社会也是一个契约社会;可以说,过去那种只把传统中国视为身份社会的观点,并不完全准确。相反,国家法律的主要功能则是禁止违反契约的行为,以及对于这种行为的惩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原本属于民事性质的国家法律,具有了我们现在所说的
刑法的特征。进一步讲,一旦经由契约安排的“权利”关系遭到破坏,争端由此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将田土钱债方面的契约纠纷诉诸帝国衙门,便是明清时期的庶民百姓试图要求国家重新厘定“权利”关系的一种救济手段。这时,民间契约与国家法律也就建立了关系,形成了互动,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定分止争”的法律目标就有可能得到落实。在我看来,国家法律正是通过诉讼这样的途径来发挥捍卫“权利”与实现“权利”的重要功能的;否则的话,国家法律将被悬置起来而仅仅成为一种表达。这里,我们必须郑重说明的是,明清时期契约文书包含的“权利”内容,与西方法律不同,它是一种“权利”实践,而非关于权利的表达,更非关于权利的法律知识体系和理论话语。
二、 贪黩与酷虐:庶民对于帝国官员的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