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为讨债者所逼,乃发急曰:“你定要我说出来么。”讨债者疑其已发心病,嘿然而去。如此数次。一日发狠曰:“由你说出来也罢,我不怕你。”其人又曰:“真个要我说出来?”曰:“真要你说。”曰:“不还了。”
这种俗话所谓“站着放债,跪着讨债”(债权人)与“跪着借钱,躲着逃债”(债务人)的位置颠倒——“杨白劳逼死黄世仁”的情形,虽然反映了明清时期“诚信危机”的境况,但是,这段笑话本身则体现了民间社会对于此类欠债赖账的败德行为的强烈谴责。
毕竟,契约的功能是“结信”,而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是中国古人尊奉的伦理准则,所以,一旦出现“钱债田土”纠纷,诉诸衙门也是一种救济手段。更有甚者,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如果有人活着欠债,那么即便死亡以后,债务同样必须偿还,所谓“父债子还”是也;在观念上,甚至到了阴间,债务依然不能豁免。《变爷》写道:
一贫人生前负债极多,死见冥王。王命鬼判查其履历,乃惯赖人债者,来世罚去变成犬马,以偿前欠。贫者禀曰:“犬马之报,所偿有限,除非变了他们的亲爷,方可还得。”王问何故。答曰:“做了他家的爷,尽力去挣,挣得论千论万,少不得都是他们的。”
毫无疑问,此乃传统中国报应观念在契约故事里的反映,讲述的尽管只是一种契约意识或者关于契约的信仰,并不是现实社会中的事实。然而,据我看来,这种获得了宗教信仰支撑的“欠债还钱”的观念,恰恰可以证明“契约必须履行”的原则是何等牢固;反过来讲,它也可以用作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又是何等强烈的证据。
(二) 庶民百姓的诉讼意识
前面已经提到,在“无讼”思想的支配下,通说以为传统中国的庶民百姓具有道德主义的情怀,因而他们怀有“厌讼”的法律心态。但是,笔者也曾试图解释,即使明清时期的庶民百姓不愿意将纠纷诉诸衙门寻求救济,也非仅仅出于道德上的考量,而更多是出于其他(经济、时间、辛劳)方面的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到了明清时期,“健讼”、“刁讼”乃至“嚣讼”已经成为各类文献频繁出现的措辞,尽管它们是在贬义上使用这些措辞的。而《笑林广记》也有动辄告状的叙述。
这种动辄争讼的风气对于明清社会的熏染可谓浓厚,《看镜》的刻画实在令人惊讶:
有出外生理者,妻要捎买梳子,嘱其带回。夫问其状,妻指新月示之。夫货毕,忽忆妻语,因看月轮正满,遂依样买了镜子一面带归。妻照之骂曰:“梳子不买,如何反娶了一妾回来?”两下争闹,母闻之往劝,忽见镜,照云:“我儿有心费钱,如何讨个年老婆儿?”互相埋怨,遂至讦讼。官差往拘之,差见镜,慌云:“才得出牌,如何就出添差来捉违限?”及审,置镜于案,官照见大怒云:“夫妻不和事,何必央请乡官来讲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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