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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

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


徐忠明


【全文】
  一、 契约与诉讼:庶民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
  通说以为,传统中国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然而,这种“法律图像”究竟能否反映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的真切实况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社会已经出现了“诉讼爆炸”的景象;换句话说,争讼已经成为庶民百姓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帝国衙门必须面对的一项基本任务。其次,即使州县衙门以“息讼”为理由拒绝受理案件,也非仅仅出于道德与无讼方面的考量,更有可能是因为司法资源的匮乏,乃至司法官员的懈怠;也就是说,人力和财力上的短缺,才是帝国衙门拒收案件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个原因,恐怕与熟人社会取证方面的障碍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时期民事诉讼的增长,其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田土、钱债和婚姻方面纠纷的增长;其中,契约纠纷无疑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一) 庶民百姓的契约观念
  所谓“诉讼社会”的来临,本身就是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的觉醒与强化的标志。透过《笑林广记》谐谑式的话语,我们可以发现,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已经比较成熟,也相当强固。请看游戏主人所撰《嘲胡买卖》的有趣描写:
  胡子家贫揭债,特把髭须质戤。只因无计谋生,情愿央中借贷:“上连鼻孔、人中,下至喉咙为界,计开四址分明,两鬓蓬松在外,根根真正胡须,并无阴毛杂带。若还过期不赎,听作猪综(鬃)变卖。年分(份)月日开填,居间借重卵袋。”
  我们不难发现,这份游戏色彩极其浓厚的契约文书,与明清时期民间社会的契约文书的基本内容和写作风格完全相同,只是交易“标的”虚拟而已。契约文书的广泛流播,无疑是庶民百姓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注重契约的体现,也是他们法律意识业已觉醒的反映。而“官有政法,民从私约”一言,恰如其分地体现了民间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关联。就契约文书居然成为笑话谈资而言,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的水准。
  将契约作为交易的约束,确实是明清时期的社会风气。再看《借债》的叙述:
  有持券借债者,主人曰:“券倒不须写,只画一幅行乐图来。”借者问其故。答曰:“怕我日后讨债时,便不是这副面孔耳。”
  虽然债主表示不必书写契约,但他并不否定契约的重要作用,因为这则笑话旨在嘲讽借者可能赖账不还的行为。实际上,所谓“有持券借债者”已经告诉我们,签订契约乃是确立借贷关系的前提条件。笔者曾经统计过《金瓶梅》中的各类经济交往,结果发现几乎每单交易都要书写契约,这也可以进一步佐证明清时期庶民百姓对于契约文书的高度重视。
  在传统中国社会里,人们签订契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结信”,也就是说,契约乃是确保签约双方遵守原先的“结信”行为的外在约束。许慎《说文解字•系部》释曰:“约,缠束也。”就是这个意思,而且它与罗马法上的契约概念也非常相似。据此,那些违背信约和欠债赖账的行为,也就成了《笑林广记》严厉抨击的对象。在《说出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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