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一个共同出发点开始:根据第一修正案,并不存在错误观念这种东西。不论一种见解听上去如何有害,我们依靠其它观念的竞争而不是法官和陪审团的良知来纠正它。但是事实的错误陈述并没有宪法价值。[48]
一般认为,上述附论要求任何见解都受到
宪法的绝对保护,但是事实错误则因为「没有
宪法价值」而不应受到同样程度的保护。下级法院的判决遵从上述先例。在1975年的案例中,纽约州的选举法禁止在竞选中发表误导性陈述或攻击候选人的种族、性别、族群或宗教背景。原告主张在政治竞选中发表故意的错误陈述受到
宪法保护,但是联邦地区法院没有接受,并指出「刻意计划的错误具有如此微不足道的社会价值,以致不论在什么场合下都不受宪法保护。」[49]
当然,美国法院的问题是没有明确区分言论中的事实—见解成分,并确立不同的审查标准。由于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分标准,媒体可能不得不自我审查,以求免于诽谤起诉,因而反而不利于言论和新闻自由之保障。[50] 在这个方面,德国有不少可资借鉴之经验。和美国联邦
宪法不同的是,德国《基本法》本身就隐含着事实—见解的区别对待。《基本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在言论、文字和图像中自由表达和传播其见解」,而联邦
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的
宪法解释对此文本表述赋予相当重要的意义。
在1982年的「竞选毁谤案」,[51]
宪法法院系统阐述了见解和事实的区分原则。在欧洲议会的竞选中,社会党竞选人把巴伐利亚州的多数党——基督教社会联盟(CSU)——称为「欧洲的纳粹党」。地方法院批准了基督教社会联盟所申请的禁令,禁止候选人公开重复这一指控,否则将开始民事赔偿诉讼。社民党候选人提出
宪法诉愿,主张司法判决侵犯了《基本法》第5条。
宪法法院第一庭判决申诉成立并指出:
见解究竟「富有价值」或「分文不值」,「正确」或「错误」,抑或它是带有感情或理性,在此毫不相关。如果有关见解对公共问题的思想交锋有所贡献,那么它就被假设受到自由言论的原则之保护。即使是辛辣或夸张的言论——尤其是那些在竞选高潮所流露的言论,亦在根本上处于第5条第1款的保护之内……这项原则并不以同样方式适用于事实陈述。虚假的信息并非是应受保护的好事。故意说谎并不受到第5条第1款之保护。这同样适用于错误引文。虽然事实陈述的错误并不使之自动处于第5条第1款的保护之外,但和见解之表达相比,它们更易于被普遍法律所限制。对「见解」之表达是否受到《基本法》保护的决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陈述观点、采取立场、或在思想争论的构架中坚持见解之要素。见解的价值、真实性或理性并不重要。严格而言,事实陈述并非「见解」之表达。但由于它形成了见解之基础,这类陈述仍然受到《基本法》的有限保护。[52]
另一方面,如果言论含有事实错误,那么即便言论是针对公众人物也不受
宪法保护。在1980年的「误引言论案」,[53] 一位电视评论员指责知名作家勃尔为政治恐怖主义奠定基础。评论员称他引用勃尔原话,把恐怖分子所攻击的政府称为「被腐烂权力的剩余象耗子般疯狂所保卫的粪堆」。勃尔主张评论员误引了他的原话或脱离了其上下文意思,因而以诽谤罪为名起诉后者。案件最终上诉到联邦
宪法法院之后,
宪法法院判决原告的主张有理。法院把本案的引文归为言论的「事实」而非「见解」,且对公共舆论之形成并未发挥作用,因而事实错误不受《基本法》第5条的保护。当然,法院不应过分强求事实的准确性,以免用不合理的风险来约束或阻碍言论自由去履行其职能。但正确引用原话的要求并不过分,且并不对言论自由构成过分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直接引文的错误是伤害人格的有效武器;尤其透过报纸与电台的传播,评论员的批评可能造成深远影响。因此,引用者有责任指明引文掺和了自身理解,并说明引文的上下文结构;否则,他就要为由此造成的误解与名誉损害负责。
四、总结与评判:高雄市长选举中的言论自由问题
纵上所述,民主宪政国家对于负面竞选的一般处理方式是,竞选各方可以尽情表达自己的价值观念,甚至以极端的方式否定对方的立场。然而,各方言论在原则上应该符合事实;如果存在事实错误(譬如指控事实上不存在的贿选),受害方应可以申请必要的法律救济。但是为了避免过多干预民主政治,即使事实问题也必须受到法院的慎重处理。首先,即使在竞选过程中出现事实错误,法院也未必事必躬亲,有些事实错误可以在保证言论自由的环境下获得自动纠正。如果受害方有机会为自己辩护,透过言论澄清事实,那么法院就没有必要干预。当然,如果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没有机会提出适当澄清,那么法院确实有义务及时干预,以保证选举秩序和选民的知情权。由此看来,选举日的竞选限制固然缩减了候选人的言论自由,但是对于维护选举公正而言实在是必要的。虽然「全面禁止对候选人资历和政治立场的所有讨论,…是不能和政治言论的
宪法保护并存的」,[54] 但是竞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持续好几个月,在此期间候选人和选民就主要政策问题已经充分交换意见,因而在选举日那一天的讨论对于选民进一步获得相关信息有多大帮助,颇令人怀疑;相反,候选人对竞争对手采用「突然袭击」的方式诬陷对方,致使后者在短时间内百口莫辩、正在投票的选民判断紊乱,进而扭曲选举结果,风险却显而易见。在这个方面,美国大多数法院似乎未能适当平衡言论自由和选举公正两者的相对价值,可能对于负面竞选的不断蔓延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值得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