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面竞选及其法律限制
1. 负面竞选及其危害
简言之,负面竞选就是「抹黑广告」,其目的是攻击竞选对手人身、政治立场或其所属的政党。负面竞选分为三类:公正的、错误和欺骗性的。[23] 所谓「公正」的负面竞选,是指揭露对手性格或履历中的负面特征的政治文宣;它们通常包含激烈、贬低和冲撞性的话语或图片,但是所指控的要点符合事实。所谓错误的负面竞选,就是包含带有实际恶意的不实陈述的政治文宣。所谓欺骗性负面竞选,是指带有误导性并扭曲对立候选人状况的政治文宣。虽然欺骗性文宣带有一定的真实性,因而在技术上看上去并没有错,但是它们扭曲真相并对受害人名誉构成不公正伤害。欺骗性竞选和错误文宣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效果上则更具有隐蔽性。
在美国,负面竞选自建国之后就开始发挥作用。早在1796年的总统竞选中,亚当斯(John Adams)指控杰斐逊「酗酒、赌博、无能、通奸」,[24] 并透过竞选传单毁损他的形象,最终导致其落选。在19世纪中叶的总统竞选中,林肯也屡次遭到对手诽谤。到20世纪后期,负面竞选愈演愈烈。据统计,美国现在电视上的政治文宣中超过一半都是毁损对方,而不是宣扬自己在政纲上的优势。[25] 虽然大多数美国选民都似乎对负面竞选表示反感,[26] 但是政客们还是乐此不疲。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普遍认为负面竞选是削弱对方、增强自己的最有效手段。心理学研究表明,和正面的政策信息相比,负面攻击对中间选民产生更深的影响。[27] 既然人性如此,也就难怪负面竞选成为政客们的惯用手法。且如果对方不及时做出响应,就可能在选票上付出惨重代价,因而只有「以牙还牙」进行反击,从而产生恶性循环。[28] 这样,负面竞选成为民主政治不能自行规避的一个「囚犯困境」。
负面竞选对于民主选举的破坏力是不可低估的。尤其是错误的政治文宣不仅不会增加选民的信息量,而且反而会损害政治对话的氛围和质量。欺骗性的政治文宣很容易疏远中间选民,产生厌选情绪,从而降低选民参与率。根据1992年参议院选举的分析,在12个正面政治文宣居多的州,平均参与率为57%;在6个正负文宣混杂的州,平均参与率为52.4%;而在主要是负面文宣的15个州,选民参与率则不到50%。[29] 由此可见,负面竞选直接降低选举质量,并驱使越来越多的选民逐渐远离政治过程。
【注释】本文曾于2007年8月在台湾中央研究院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讲,笔者感谢与会者提出诸多中肯意见,尤其感谢苏永钦、汤德宗、陈新民、李建良、廖元豪、黄国昌等教授以及两位匿名评审人对本文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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