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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公正的司法保障——论负面竞选的审查标准(一)

  一、言论自由与民主
  首先必须明了的是,言论自由和民主并不是一对矛盾;恰好相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两者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孪生兄弟。一方面,民主是言论自由得以真正受到保护的制度性基础。但凡在专制国家,出于维护威权统治的需要,自由言论——尤其是批评政府的政治言论——即便受到宪法文本的规定,也必然只是徒有虚名的点缀而已。[19] 只有在多党民主国家,言论自由才能在多党竞争所带来的多元环境中生存。另一方面,言论自由也是民主政治得以理性展开的制度性前提。这是因为民主不只是投票而已,理性的民主必然要求投票行为相当准确地体现选民个人的利益偏好(preferences)。归根结底,民主的功能无非是在诸多候选人的自由竞争中产生代表多数选民偏好的统治者,而选举是候选人和选民之间的信息交换过程。在规范的选举过程中,候选人所代表的是政策、理念、才干、魄力和品行等一系列个人素质和政治立场。只有在经过充分的信息交流之后,选民才可能充分了解各位候选人,最后透过比较做出明智的选择。[20] 为了保证充分的信息交流,选举过程中的言论应该是完全放开的;否则,言论限制必然将限制信息交流,从而影响和扭曲选举结果。在专制国家,政府正是透过钳制言论来限制民主所必须的信息流通,进而全面操纵选举过程。言论自由之所以在民主国家显得弥足珍贵,并不只是因为这项权利本身的重要价值,而更在于它对于维持自由民主制度的关键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只有在民主国家,言论自由才可能被赋予意义非同寻常的宪法学诠释。[21]
  但是言论自由在为民主选举造就必备的制度环境之同时,也产生了特殊的敏感问题。信息的自由流通对于选民的理性选择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未必所有的信息都是真实或准确的;在某些情况下,候选人或其支持阵营甚至可能故意制造虚假信息,透过抬高自己或贬低对手来骗取选民的青睐,从而扭曲选举结果。如何对待竞选过程中出现的不实之词乃至造谣中伤?在理想状态下,如果选民人人聪明睿智,固然可以识破谎言、不为所惑;然而,在现实状态下,选民的智能和信息是有限的,负面竞选往往会误导其选择或至少令其无所适从。为了防止不实言论损害选举过程并扭曲选举结果,各国立法或判例对竞选活动的时间、地点乃至内容都规定了一定限制。正是为了保证民主的理性,我们才不仅需要最大程度地保障言论自由,同时也需要对言论自由设立一定的限制。然而,问题正是在于如何处理言论自由和其限制之间的关系。立法限制应该被控制在什么范围?如果管制过多,就扼杀了信息流通的管道;如果放任自由,「观念的自由市场」[22]又将充斥误导「消费者」政治选择的假冒伪劣「商品」。司法又应该如何介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把握什么标准?如果司法介入过多,似有少数精英干涉大众民主过程之嫌;介入过少,很可能又达不到捍卫民主和选举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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