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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公正的司法保障——论负面竞选的审查标准(一)

  然而,正是因为独立的司法一般是不直接对选民负责的,法官在干预民主选举过程中要抱着「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谨慎小心地界定自己的权限。虽然选举并不是法院不可干预的「政治问题」,[17] 但毕竟是十分敏感的政治性问题。尤其是在处理结果相当接近或涉嫌舞弊的选举争议中,司法判决往往决定最后的胜负;[18] 在这个意义上,区区几位法官的意见左右了成千上万选民参与的选举。即便司法不直接决定结果,而是判决重新选举,也将对政治和社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司法的民主保障功能实在是干系重大;要适当维护民主而又不致凌驾于民主选择之上,法院必须掌握适当的审查标准。
  本文主要借鉴美国司法判例之经验,探讨法院审查选举争议所应掌握的适当尺度,尤其是在处理负面竞选及其所造成影响中所应把握的原则和标准。近年来,负面竞选(negative campaign)在美国选举中的比例不断增加,成为美国选举政治的一个显著问题,而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在这一领域的诸多判例提供了颇值得借鉴的经验。但是笔者讨论美国判例,并非以为唯独美国经验可取,而只是尝试从中得出妥善处理选举公正、言论自由和民主终极性(finality)这几对复杂关系的一般标准。事实上,笔者并不认为美国经验全部可取,因而在适当的地方也引证少数德国判例以资借鉴。笔者认为,法官在审查竞选争议中需要适当权衡两个相当敏感的关系:一是言论自由和选举公正之间的关系,二是选举公正和民主稳定性与终极性之间的关系。本文的基本思想是以选举公正为中心,在此前提下充分保护言论自由和选举终极性。在处理竞选争议中,选举公正是目的,言论自由是必不可少之手段,但在负面竞选损害选举公正的情况下,有关言论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应该维护民主终极性,避免随意推翻民意选择的结果,但是如果选举过程中发生的违规现象使选举结果之公正蒙上严重的疑云,那么重新选举可能是维护政府合法性的唯一途径。
  贰、选举过程中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竞选言论显然可能影响选举过程,某些言论可能带有误导性、操纵性或诽谤性,可能扭曲议题、疏远选民、降低选民参与并影响选民做出明智选择。要纠正这些不当言论,受害人可以提出诽谤和侵犯隐私权之诉,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政府则可以限制不公正竞选策略,并直接惩罚那些散布错误竞选信息的人,但是针对竞选言论的法律限制很容易陷入宪法问题。法院必须平衡竞选公正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才能正确界定言论自由在选举过程中的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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