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公正的司法保障——论负面竞选的审查标准(一)
张千帆
【摘要】本文主要借鉴美国司法判例之经验,探讨法院审查选举争议所应掌握的适当尺度,尤其是在处理负面竞选及其所造成影响过程中所应把握的原则和标准。本文认为,法官在审查竞选争议中需要适当权衡两个相当敏感的关系:一是言论自由和选举公正之间的关系,二是选举公正和民主稳定性及终极性之间的关系。本文的基本思想是以选举公正为中心,在此前提下充分保护言论自由和选举终极性。在处理竞选争议中,选举公正是目的,言论自由是必不可少之手段,但在负面竞选损害选举公正的情况下,有关言论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应该维护民主终极性,避免随意推翻民意选择的结果,但是如果选举过程中发生的违规现象使选举结果之公正蒙上严重的疑云,那么重新选举可能是维护政府合法性的唯一途径。
【关键词】选举公正;言论自由;负面竞选;司法审查;民主终极性
【全文】
目 录
壹、引言——选举公正的司法保障
贰、选举过程中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一、言论自由与民主
二、负面竞选及其法律限制
三、「纽约时报案」与事实—见解之区分
四、总结与评判:高雄市长选举中的言论自由问题
叁、负面竞选的司法救济
一、选举的终极性与公正性
二、选举救济概述
三、美国选举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四、总结与评判——高雄市长选举案中的证据标准
肆、代结论——走向选举中心主义
壹、引言——选举公正的司法保障
在所有民主国家,合法和公正的选举都是体现民意的首要(如果不是唯一)过程。选举过程看上去简单——似乎就是投票而已,但是实际上涉及许多复杂的细节,可以说几乎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出问题。在选前,候选人可能透过造谣中伤、相互抹黑,或透过各种方式贿赂或胁迫选民,影响选民的正常选择;在投票过程中,候选人阵营可能造假,例如怂恿不法分子重复投票,选民也可能有意或无意投出无效票(例如空白票或同时选了两个敌对候选人);选举结束后,计票过程还可能发生影响准确和公正的事件,例如在缺乏各方监督的情况下故意误计选票。事实上,不独在民主尚不成熟的国家,执政党可能使用恐吓选民和反对派、垄断竞选开支并透过使用国库资源来影响选民、控制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纵容和策划舞弊、造假和误计选票等各式各样的手段操纵选举过程,[1] 即便在民主和法治比较成熟的国家,也远不只会发生诸如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的机器计票之类相对「无辜」的技术问题。[2]直到最近,在美国费城或芝加哥这些大城市,选举舞弊仍然是「家常便饭」;[3] 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甚至认为它是芝加哥「最大的黑工业」,大约有9%的登记选民是假借已经去世或搬走了的居民之名义,或者其登记住处是无人区。[4] 仅浏览联邦法院的判例,胡乱投票[5]、重复投票[6]、假冒他人投票[7]、更改选票和错误计票[8]、透过买票贿赂选民[9]、更改选民信息来伪造选举资格[10]、负责竞选的工作人员知法犯法[11]等等,就已经不一而足,各州法院审理的各式案件更是难以计数。这些舞弊行为的后果是扭曲选举过程,阻碍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政策偏好,严重者甚至篡改正常的选举结果,直接威胁选举本身和民选政府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