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看926条,假如民法典没有规定926条,典权实践上是否还会存在找帖的制度呢?认为,依据契约自由的精神,没有规定,法律也是要保护的,那么为什么法律上会专门设立一条找帖的保护制度呢?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三条 未满六十年之典当无论有无回赎期限,及会有加典、续典,自立约之日起算,已逾三十年者,统限原业主于本办法施行后三年内回赎。如逾期不赎,只准原业主向典主告找作绝,不许告赎。其找价由双方协定,若协议未调,有审判衙门断定之。29
上面的法条,规定了告找的制度,即出典人丧失回赎权后,仍有请求找贴之权利,然而民国民法典里面确并没有规定类似的制度,说明在立法的过程中,保护一种稳定的交易关系,并不鼓励告找,而找贴制度的确立,实际上处于对出典人利益的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于回赎期限内的找帖,立法上鼓励性规定。
找贴以意思表示一致,立法对于找帖制度的规定,仍然贯彻了契约自由的精神,以自愿为前提,判例上亦不认为找帖作为出典人的法定权利。
32年(1943)上字第4283号判例:“民法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仅规定,出典人于典权存续中,表示让与其典物之所有权于典权人者,典权人得按时价招贴,取得典物所有权,并未承认出典人有按时价找帖之请求权。即同条第二项亦不过规定典权人自愿取得典物所有权时,所为之找帖以一次为限,仍不足为出典人有一次找帖请求权之论据。”
【注释】①民国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下册)1930年编 ②《旧唐书 卷一四〇列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 ③田涛 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宋刑统》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④田涛 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明律》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⑤田涛 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⑥见前引 ⑦见前引 ⑧杨立新主编《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2002年版 ⑨见前引 ⑩袖珍本 《最新六法全书》 中国法规刊行社 民国三十七年一月出版 11王泽鉴 《民法物权》(第二册 用益物权 占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10页 12钟乃可 《典权制度论》商务印书馆民国版日期未明 13田涛 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14钟乃可 《典权制度论》附件三商务印书馆 民国版日期未明 15曹杰 《中国民法物权论》华东政法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年版 292页(以下判例皆引此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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