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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民国物权法典权制度研究

1930年民国物权法典权制度研究


张伟


【摘要】典权是我国独有的习惯法,1930年民国民法典物权编将其纳入物权法的范畴进行规定,法典化的典权制度呈现出不同与习惯法上典的一些特点。文章从典的沿革及典权的涵义、典权的期限、转典与典的让与、典权的消灭四个角度透析在民国这个法制的转型期,习惯法在法典化过程中变革。
【关键词】民国法;典权;物权法
【全文】
  典权制度,为我国特有的制度,“富有王道之精神,寓有济弱之优点也”,有良法的美誉,故我国第一部民法典1929~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把这一良法纳入物权法的范畴进行规定,在立法精神上以尊重固有的习惯法,保护典当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为原则,对此制度进行兼容并蓄,同时在立法上进行大胆的改革,格除与时代背景不符合的规定,进行了制度上的创新,典权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民国时期焕发了新的生机。文章以民法典的法条为中心,结合民国法制的时代背景,解读这一法典下典权的独特结构。
  一 典的沿革及典权的涵义
  典为我国法律史上的习惯法,相延以久,民国时期司法院习惯调查录①的调查表明,全国各地几乎都有典这样类似的制度,然而典的制度到底起源何时,在学术史上并没有一个确定答案,我国古代并没有民法典,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各类史书律条之中。
  查阅史书,典制最早见于史书为唐代②:
  贞观十六年四月节度使姚南仲归朝,拜卢君天成军节度,郑滑观察等使先寓居郑州,典质良田数顷,及为节度使,至镇各于本地契数,分付所管令长,令召还本主,时论称美。
  在唐朝的时候,典、质通用而词同义。五代册府元龟中亦有类似的规定。(后周开封府奏文)
  在律文中最早出现典的有关制度,为宋刑统③卷十户婚律引建隆三年十二月五日敕节文:
  今从应典及倚当庄宅物业与人,限外虽经年深,元契见在,契头虽已亡殁,其有亲的子孙,及有骨肉证验显然者,不限年岁,并许收赎回。如是曲典限外,,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难辨真虚者,不论理收赎之限,见佃主一任典卖。
  宋刑统杂律卷二十六,元大元通制户婚也有关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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