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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3)证券指令所涉及的内容不够全面
  欧盟有关证券的指令所涉及的内容不够全面,对于许多新的证券现象或证券产品并末涉及,任由各成员国自由发展,于是又形成差异,需要协调,不仅导致滞后,而且增加了监管协调成本。
  (4)指令未能得到及时和彻底的执行
  首先,由于欧盟委员会只监督各成员国把指令内容写入各国法律,而指令在实务中的贯彻落实的监控权属于各成员国,从而导致指令得不到正确的执行。例如,对于许多国家而吉,“真实与公允”会计原则仅仅是写入法律的条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其次,由于指令本身的特点,它不可能在很详细很具体的层面上作出规定,不同国家对指令的不同理解和解释大大影响了指令执行的效果。
  最后,从各成员国执行指令的情况来看,差异很大,有的执行得比较快,有的则比较慢,有的甚至至今尚未完全执行。以第7 号公司法指令而言, 各个国家执行的程度很不一致。英国在其1989 年的公司法中稍加修正, 就能符合欧共体第7号公司法指令的要求。法国在1983 年之前,约有75 %以上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1985 年,法国根据第7 号公司法指令重新修订法律,要求所有企业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德国尽管也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历史,但它没有在法律上作出任何规定; 1985 年12 月, 德国公布了新的法律, 要求企业根据第7 号公司法指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欧洲的另外一些国家, 例如意大利、爱尔兰、葡萄牙等, 执行第7 号公司法指令的进程比较缓慢,直至1991、1992 年,才将第7 号公司法指令正式列入本国的法律中。
  2、如上所述,欧盟有关证券监管的条例、指令和建议等,为欧盟各国国内证券市场监管规定了最低的共同标准,但是,它们规定的只是最低标准,协调的范围还极为有限。此外,根据欧盟委员会建议单一市场的部署,各国必须在2005年之前完全采纳欧盟法律。15个成员国表示,到2002年底,各国法律中98.5%采用欧盟新法,未采用新法的比例不超过1.5%。布鲁塞尔当局专门为此设立了一个记分牌,并每年对各国的法律调整情况进行两次检查。遗憾地是,尽管在欧盟经济开始走向一体化10年之后,大部分法律障碍都消除了,但一些成员国变得越来越不情愿修改剩下的那部分法律。成员国担心欧盟新法可能损害本国利益。有趣的是,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法国将是单一市场中获利最多的国家,但它也是采用欧盟新法最少的国家。法国还有3.8%的新法没有实施、希腊和葡萄牙也是行动较为缓慢的国家。布鲁塞尔的这个监察机构为此对法国提出了200项诉讼,连同对意大利的190项诉讼,点全部相关诉讼的30%。到2002年底,在15个成员中,只有英国、瑞典、丹麦、芬兰和荷兰等5个国家提前完全采用了欧盟的新法。
  3、欧盟证券监管协调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从而实现欧洲证券市场一体化,而且协调的法律影响也仅限于欧盟各成员国,较少考虑与欧盟之外国家的协调情况。在欧盟区域监管协调日趋深化的同时,可能同时会造成欧盟国家与欧盟区域外国家之间证券监管的冲突与不协调现象的增加。因此,欧盟在进行证券监管区域内部合作与协调的同时,今后需要更多地融入到证券监管的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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