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建立开放、安全的零售市场,为投资者参与单一金融市场提供信息和保护,消除零售金融服务跨境提供中不公正的障碍;为泛欧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提供法制条件,使消费者无须支付过多费用就能进行跨境小额支付。
最后是建立精致的金融市场审慎规则与监督机制。
从FSAP措施实施的形式看,一些措施采取条例的形式,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多数采用的是指令形式,需要转化入各成员国的法律,其他的形式包括委员会通讯和建议。其中有一些措施取代了现在已过时的指令(如关于投资服务的指令),而其他一些则对早期未能获得通过的提案进行修改(如关于收购要约的指令)。
2、采纳了关于金融稳定性和金融危机管理的两份报告
欧盟委员会经济和金融委员会采纳了关于金融稳定性(2000年4月)和金融危机管理(2001年4月)的两份报告,被称为“Brouwer报告1和2”。
这两份报告提出,欧盟现有的监管制度安排为保持金融稳定性提供了协调和灵活的基础,与此同时,他们建议加强欧盟的合作机制。金融稳定性报告特别提出了以下的建议:(1)在国际层面加强跨部门合作,因为监管安排的设计主要是为了应对跨境合作;(2)使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之间关于主要金融机构和市场趋势的信息交流成为合作的一个关键内容;(3)加强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着眼于保证在一个集团内的可能对欧盟其他国家有传染效应的金融问题出现时及时向各有关当局报告;(4)奉行监管实践的趋同。
关于金融危机管理的报告也聚焦于合作安排,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议:(1)在危机的形势下,要向所有可能有关的机构通报信息,为此目的,监管者、中央银行、支付系统监管者、以及存款保险计划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交流的现有法律障碍都要清除;(2)主要的金融机构包括综合金融服务集团要就协调监管者及其责任达成协议,包括信息收集与沟通,特别是在危机形势下;(3)要进一步签订和利用谅解备忘录以便更具体地处理危机管理。
3、通过了《精英委员会关于欧洲证券市场监管的最后报告书》
2001年2月,由前欧盟央行行长亚历山大·拉姆法路西领导的极具影响力的欧盟智囊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Wise Men),起草了关于欧盟证券市场监管改革的报告—《精英委员会关于欧洲证券市场监管的最后报告书》(《Final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f Wise Men on the Regulation of European Securities Markets》,以下简称《拉姆法路西报告》)。
《拉姆法路西报告》认为:欧盟现行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过于繁杂且缺乏必要的灵活性,操作起来效果欠佳,不足以达到高效规范市场的目的。同时由于决策程序过于复杂,欧盟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已不能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需要。《拉姆法路西报告》认可了英国模式,并提议每个欧盟成员国建立单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这会带来规模经济、更合理有效的监管、更大的透明度和更明确的责任。为此,《拉姆法路西报告》呼吁欧盟应尽快改革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的决策机制,深化金融领域所长城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在欧盟范围内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服务业的共同市场。[2]
《拉姆法路西报告》的主要内容涉及三大部分:
(1)加速欧盟证券市场决策程序的改革,使决策程序简单化。针对欧盟立法体系和决策过程繁杂的弊端,把欧盟的证券市场立法和监管体系分解为4个层次,各层次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互相协调、互相监督,并在2003年底前完成。
①第一层次,以现有的立法程序为基础,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作为立法机构决定欧盟证券市场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则,集中讨论涉及证券市场的关键问题,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细节问题,以便绕开对每一项立法平均耗时两年的共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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