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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二)

  2.高度具体化的结构模式
  在现代英美,侵权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同法国法形成鲜明对比,他们关于侵权法的规定都是具体的,无论是对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规定还是对严格责任的规定,都是非原则性的、非一般性的,而是高度具体的、明确的。就过错侵权责任而言,英美侵权法明确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认为两种侵权责任都有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都有自己的特殊责任形式,因此,在英美,法律并不承认统一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的存在。就故意侵权而言,虽然所有形式的故意侵权都要求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预见和追求某种特定结果的主观意志,但这并不表明这些特定形式的故意侵权行为具有共同的责任构成要件,故意侵权行为不同,其责任的具体要件也不同。在英美,无所谓统一的故意侵权法而仅仅存在各种特定形式的故意侵权法。就过失侵权而言,英美侵权法虽然将注意义务作为各种过失侵权法的核心要件,但是,英美过失侵权法并没有因此而建立一般意义上的过失侵权法,他们的过失侵权法仍然是由具体的、特定的过失侵权行为法所组成。就英美的严格责任制度而言,法律也仅仅承认为数不多的严格责任制度,而不承认一般性的、普遍性的严格责任制度。
  这样,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侵权法(lawoftort),而仅仅存在侵权行为法(lawoftorts),这就是,存在着一系列的作为或不作为,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被提起各种特定的故意侵权诉讼或过失侵权诉讼(15)或严格责任诉讼。Salmond指出:“正如刑法是由确定各种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众多规则所组成一样,侵权行为法亦是由众多的确定特定损害行为的各种规则所组成。在各种具体的情况中,根本不存在有关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无论我是被控实施了某种犯罪还是被告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我的对手都有义务来证明,我的案件符合某种具体的和既定的法律责任规则,而不是由我来辩明并证明我的案件符合某种具体和既定的正当理由或免责的规则。”(16)
  (三)我国侵权法的结构模式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侵权法的结构模式如何,是法国法式的高度抽象的结构模式还是英美式的高度具体的结构模式?本文认为,我国未来侵权法的结构模式既不应当是法国式的,也不应当是英美式的,而应当采取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结构模式。之所以我国侵权法不应当采取高度抽象的结构模式,是因为此种高度抽象的结构模式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它将导致他人损害的几乎所有行为都归于侵权责任制度中,都强制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行为人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使行为人无法积极作为,从事各种活动。“在任何社会,行为人积极有效的作为是任何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源泉,没有人的积极作为就不可能有竞争,就不可能有经济的繁荣,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如果认为行为人在积极行为过程中的一切致损行为均为过错行为并因此而责令行为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则行为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即受到阻滞,从而从根本上违反了社会的公共利益。”(17)之所以我国侵权法不应当采取高度具体化的结构模式,则是因为此种结构模式也存在重大的缺陷,这就是,它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侵权法提出的要求,将使侵权法永远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因为,在此种结构模式下,侵权法也仅仅是将到目前为止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具体侵权行为规定下来,当社会发展使新的侵权责任制度成为必要的时候,民法典无法为该种新的侵权责任制度提供明确的制定法根据。我国民法典之所以要对侵权法采取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结构模式,是因为,此种结构模式一方面克服了高度抽象结构模式和高度具体结构模式的固有弊端,一方面具有这两种结构模式的优越性,使我国侵权法在对各种重要的侵权责任制度作出明确、肯定和清楚规定的同时,还能满足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在此种结构模式中,具体规定反映的是各种重要的侵权责任制度,原则规定反映的是各种具体的侵权责任制度所共有的性质;具体规定反映的是既定的侵权责任制度,是对过去和目前社会所积累的侵权责任制度的清楚确认,原则规定反映的则是未定的侵权责任制度,是对未来社会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制度的模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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