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松散式、邦联式民法典结构模式中的侵权法
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民法典结构模式,是指将我国现有的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担保法、
继承法、
婚姻法以及目前学者正在编制的物权法整编在一起,即构成中国民法典。(2)在松散式、邦联式的民法典结构模式中,侵权法的地位如何?学者没有作出详细分析。不过,从学者所主张的民法典结构模式中,我们完全可以说,对民法典采取此种结构模式的学者否认侵权法在民法典中的独立地位,认为民法典无须对侵权法单独设编,而仍然应让侵权法淹没在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一章中。此种法典结构本身不仅存在着逻辑性差和体系性弱的弊端,而且在对待侵权法的地位问题上也存在着两个致命的缺点,这就是,一方面它过分轻视侵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没有将侵权法提高到应有的高度,认为
合同法与侵权法虽然同属债法的范畴,但
合同法的地位高于侵权法,因此,前者可以处于独立的地位,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编,而后者则不可以处于独立的地位,在民法典中不单独设编。在现代社会,虽然对民事责任单独设编被认为是我国民法通则具有自己特色的标志,但是,此种民法结构并不符合现代民商法的基本规则,是法制发展水平不高的体现。
2.理想主义民法典结构模式中的侵权法
所谓理想主义民法典结构模式,实际上就是罗马式的民法典结构模式或法国民法典式的结构模式。此种民法典结构模式从尊重人的理念出发,认为民法典应当抛弃以“物”为核心的民法典结构模式,确定以“人”为核心的民法典结构模式。在理想主义民法典结构模式中,民法典被分为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编,其中人身关系法被细分为自然人法、亲属法、法人法和
继承法四个分编。财产关系法被细分为物权法、债权法总则、
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四个分编。(3)理想主义民法典结构模式的最大缺陷有二:其一,第一编中的四分编的排列顺序不当,它将
继承法分编放在法人分编之后,使人觉得法人亦有继承权,而实际上仅有自然人始有继承权。因此,在该分编中,
继承法应当置于自然人法和亲属法之后。而如果采取此种模式,则法人在这一编中的地位又受到减损,给人以头重脚轻的感觉。其二,此种民法典结构模式像松散式、邦联式民法典结构模式一样,亦没有突出侵权法的地位,而是将侵权法置于债权法总则分编中,不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编,这与
合同法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编形成鲜明的对比。在侵权法的地位日渐重要且侵权法的内容急剧扩张的时代,将侵权法置于债权法总则中,否认其独立的地位,只会使债权法总则的结构失衡,因为,在当今社会,仅仅以简单的几个条文对侵权法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法律应当对侵权法作出全面的、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