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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二)

   
  (25)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4.680. 
   
  (26)崔建远.合同法(第3版).170. 
   
  (27)张广兴.债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38.王利明.民法.北京:310.魏振瀛.民法.第355.;崔建远.合同法(第3版).170. 
   
  (28)如瑞士债务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作出该债权不得让与的特别约定。 
   
  (29)详见海茵·科茨(HeinKotz)著前揭《ÈrÍ£±契约法É》,松冈久和等译.510. 
   
  (30)我妻荣著前揭《新订债权总论》,524. 
   
  (31)最判昭和48·7·19民集823。 
   
  (32)参见星野英一.民法概论Ë·债权总论.202. 
   
  (33)我妻荣著前揭《新订债权总论》,524.需留意的是日本的民法学说一般认为善意本身并不排斥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换言之,在理论上存在具有重大过失的善意。当然,实际上恶意与有重大过失善意的区别,以及重大过失和过失的区别并非泾渭分明。特别对于重大过失,通常认为应与恶意的情况同样对待。参见潮见佳男∶《债权总论Ê》,信山社,2001年4月第2版,536. 
   
  bl最判昭和52·3·17民集308. 
   
  (34)於保不二雄.债权总论.304-305. 
   
  (35)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4.681. 
   
  (36)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4.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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