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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中村改造现状与对策——以珠海市为例

  7、拆迁过程中缺乏文物保护意识
  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了文物建筑当成废旧房屋拆迁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是拆迁前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和前期规划,另一方面是因为开发商为拆迁和建筑方便,对所有房屋不分情况一律拆除,两者都缺乏对于文物保护意识。我国农村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中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物资源,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不得不注意保护。
  8、强行拆迁的适用泛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17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强行拆迁并没有一个标准,只要经当事人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后,就可以强行拆迁。强行拆迁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属于行政强制,它是行政机关排除来自公民、组织阻力的一种工具,是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最后手段,对于公民权益有一定的伤害,不到迫不得已不能使用,但是强行拆迁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它的执行泛滥,这样一方面损害了村民的意志,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村民对国家相关部门和法律的不信服和厌恶情绪,不利于国家的发展。
  四、对珠海市城中村改造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物权法》的实施完善了土地的征收制度,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城中村改造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为城中村改造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调查,珠海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补偿是否合理。
  对于如何保障补偿的合理,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
  1、《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此规定明确了征收的三个条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当依法做出补偿。
  (1)对于公共利益,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共利益的确定应该考虑以下要素:第一、土地的用途。被征收的土地成为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土地的征收为了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确定土地的用途可以防止土地的流失。是保证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  第二、由法院对公共利益进行最后的决定。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又其丰富的内涵,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所以对于公共利益无法进行确定,也不宜对其进行确定。当土地征收的双方对公共利益的评判无法达成一致时,就要启动司法程序。因为征收行为是政府单方认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当被征收人对政府行使征收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提出异议时,双方就会产生争议。此时不能有政府单方决定是否醋和公共利益,因为政府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由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所以要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对此公共利益进行确定。保证决定的公正、公平。司法诉讼是人们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首先,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是一种政府行为。征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是为了确保广大老百姓的利益所需。因为征收将直接导致人们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对村民来说,房屋是其居住和生活的根本物质基础,房屋被征收将对其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征收的权限和程序”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村民的利益。第二,法律规定的程序既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也包括征收决定作出后,实际拆迁和补偿的程序。目前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是非常欠缺的,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制定征收法,确保征收是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在违反权限和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赋予老百姓司法救济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3)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首先,农村的土地征收存在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为了确保村民的利益,《物权法》规定,征收补偿费要足额支付。其次、《物权法》强调集体土地征收中对被征收村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如何安排,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还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问题,如拆迁和回迁时的居住问题。这就从法律上确保补偿的到位,保障广大村民的利益。
  2、由于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根据珠海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采取的政策。可以将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相分离。即土地由政府进行征收,然后由取得开发许可的开发商进行房屋的拆迁补偿的政策。这样在确保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同时可以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给予村民的补偿由开发商负担。征收由政府负责,可以保证将集体土地变为国家的土地,不会造成土地的流失。开发商在取得政府的开发许可后,由开发商与村民进行补偿事项,这时开发商与村民的地位是平等的。这样可以使村民在最大限度上争取自己的利益。
  3、对补偿的标准的确定要合理。由于被改造的房子的房龄、所处的地段、性质等的不同,拆迁补偿的标准也不同。针对这些情况,改造方要聘请专业的房产评估人员对被改造方的房子进行评估,结合当时市场的实际房价,确定一个合理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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