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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中村改造现状与对策——以珠海市为例

  2、政府角色混乱。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过度介入,行政许可、管理、裁决、执行,扮演多重角色,导致混乱。在今年10月1日之前,珠海市城中村改造的法律依据都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16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17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政府既是是否给予房屋拆迁许可的初始界定者,同时也是判定该拆迁是否为合理拆迁的裁判者。这样政府就具备了双重的身份,自我裁断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显然是不符合情理的。
  政府角色出现混乱状态,政府批准拆迁并把拆迁工作交付给取得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商无法拆迁时向政府申请裁决,政府执行强制拆迁,从外界的眼光来看这个处理模式,政府就是开发商的后盾,从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3、法律规定缺失和不足。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要涉及行政区划、户籍、集体财产处置、规划、建设、农民的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等诸多内容,城中村改造需要有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但是,当前对于什么时候改造城中村,如何改造城中村,谁来组织改造城中村缺乏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违宪的。2001年《拆迁条例》规定的法定拆迁事由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拆迁条例中拆迁的范围明显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同时这种规定是偏向拆迁当事人的。在不平等和违宪的规章指导下的城中村改造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在城中村改造中,最受关注的是补偿问题。补偿是否适当及时决定了城中村改造的进程,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补偿。而这种缺失留给了开发商极大的空间,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降低补偿标准,迟迟不交付补偿金等问题接踵而至。
  目前,珠海市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是一种市场化模式,即市场发挥主导作用,让开发商和村民处于平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合同关系;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方案达不成拆迁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拆迁人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当开发商与村民集拆迁合同产生纠纷,开发过程中拆迁方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时,村民可诉之于法律,从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一方面法律赋予了村民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又制止村民的诉讼,法律的这种矛盾剥夺了村民诉讼的权利,剥夺了村民对抗开发商非法行为的法律武器,致使村民处于一种无力自救的地位,不得不令人怀疑政府与开发商的关系。
  4、村民的弱势地位
  村民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一开始,政府决定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就不需要征得村民的意见,选择哪个开发商也是由政府说了算,村民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关于补偿问题,村民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看似双方地位平等了,其实不然。因为这种谈判基于政府已经将这块土地列入拆迁的范围,无论最终补偿多少,有一个结果是不变,就是这块土地必须要拆迁。这样不拆不拆还需拆,从前提上,两者地位已经不平等,村民颇有一种肉在砧板上的感觉。从经济上来讲,两者的地位的差距就更大了。开发商拥有的资产与村民的资产相比,村民明显处于弱势,姑且不去计较《拆迁条例》对诉讼权利的封锁,即使将这种权利赋予村民,村民也没有足够的财力与强大的开发商对抗。村民的这种弱势地位是造成城中村改造种种不合理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
  5、部分村民抵触城中村改造
  部分城中村的村民对城中村改造有着极大的抵制情绪。城中村的村民对于自己生活的村庄有故土难离的依恋之情,同时,城中村改造影响了其生活规律,特别是影响了其经济来源。部分村民可以从事租房和其它低投入的经营方式,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城中村改造对于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经济来源有着很大的冲击,同时改造后回迁的房屋是城市房屋,各种的费用随之而来,部分村民无法接受,因此对城中村改造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也有的农民在改造过程中人为地设置阻力,以便从城中村的改造中获得比较多的补偿。再者部分居民对于城中村改造不了解,对于政府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目的存在怀疑,认为政府与开发商一同牟取暴利,因此故意抬高补偿的标准,致使补偿协议无法达成。
  6、缺乏对开发商的合理监督
  目前珠海市城中村改造采取的是市场化模式,由市场主导,市场本身存在缺陷,需要政府的调控和监管才能克服其缺陷,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珠海市城中村改造缺乏有力的监管,放任开发商,致使开发商游走在法律政策之外的空间,谋取利润损害村民利益,例如降低补偿标准,房屋质量较低、违法拆迁等情况。城中村改造引入市场,但是其实质终究不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不只是单纯的拆迁和建房,而是切切实实地把村民转变成为城市居民,从居住环境、身份、社会保障等方面,因此政府有理由而且必须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只有让开发商的改造行为处于政府的监督之下,才能切实地保障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才能保障村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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