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所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立法中关于强制拆迁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拆迁人应当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拆迁裁决。第二,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并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之。第三,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迁。前两种情形中的强制拆迁属于司法强制程序,第三种属于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由此可知,开发商私自对村民断电和通话设施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正确的做法理应是由法院进行强制拆迁工作。而对于第三种关于强拆的立法情形,暴露出我国行政强制拆迁使用过多过滥,在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很不规范,极易引起争议和纠纷。行政强制拆迁适用过多是不正常的现象:一方面大量本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都以行政方式解决,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行政强制的不合理适用增加了腐败和投机,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导致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
4、文物保护
珠海在进行旧城改造中,山场旧村的文物保护受到百姓的广泛关注,北帝庙、吴家大祠堂、鲍氏祠堂均具有1000多年的历史,是珠海市文化的精华,具有非凡的历史价值,在旧城改造中如何保护相关文物,成了众人关注的焦点。
区文化局曾于2006年7月26日发表标题为《香洲区文化局在山场村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文中写到:“为了做好山场村文物保护拆迁工作,区文化局对山场村的古建筑、精美雕塑、建筑构件一一进行实地勘测登记造册,将北帝庙申报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重点保护,实地走访旧村做好北帝庙的修缮规划方案和其他古建筑的保护拆迁方案,到市建改办、市规划局等部门查询了解招标要求和开发商的规划建设方案,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旧村的文物保护拆迁事宜。目前,区文化局与开发商已达成初步共识,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北帝庙实行原址保护,对具有重要历史人文价值的22处古建筑实行保护性拆迁,并将其中青砖、雕塑、柱础、斗拱、木梁等建筑构件统一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收藏,最大可能地保护文物资源,并使其重新焕发光彩。8月1日起,一支文保专业拆除队伍将会进驻山场村对22处古建筑实行保护性拆迁,区文化局将派出专人到现场协助监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北帝庙的保护修缮工作也已经启动,区文化局将在实施原址保护的基础上聘请专业队伍对其进行修缮。”
珠海电视台曾经在2006年8月8日报道说:“在开工之前,香洲区文化局已经对山场旧村的古文物、古建筑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做了详细的图片、文字档案,共确定要保护和保存的古建筑22处,其中包括有1000多年历史的北帝庙、吴家大祠堂、鲍氏祠堂。香洲区文化局局长黄剑萍:‘开发商也与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请专业的,有资质的拆迁队伍,来进行保护性的拆除。’搜寻记者还得知,在拆迁过程中,区文化局还会派专人到现场监督,一是防止破坏。同时还会将拆下的古建筑构件搜集整理好,运送到指定的地点保存,防止文物流失。”
但是,在2006年8月23日,珠海电视台却报道了关于山场村文物被盗的事件,当时记者调查中拨通了香洲区文化局的电话,他们证实确实存在文物被盗的情况,他们也接到了一些群众的举报。香洲区文化局唐副局长:“我们区文化局这几天在全力做这件事,在这里跑,发现有(被)拿走一些,我们现在就是贴了一些告示,让大家不要动,然后就是有一个情报网,一有消息就会下去。”
然而,我们在调查中却发现,吴家大祠堂、鲍氏祠堂已完全被拆除,只留下一地的黑砖,里面的文物何去何从不得而知,剩下的北帝庙孤零零地立于一堆废墟当中,北帝庙的门口也遭到一定程度的毁坏。据当地村民也证实,山场村刚开始拆除村民房屋时,就发现有盗贼盗取文物的现象,他们也曾经向上面反映过,但结果不了了之。后来到拆除吴家大祠堂、鲍氏祠堂就更加戏剧性,光天化日之下,开发商没有经任何部门审批就开始了拆除工作,现在的北帝庙,是村民手拉手围在北帝庙前才保护下来的。
珠海市的千年文化遗产就在轰隆隆的推土机声中化为乌有,政府部门所谓的“文物保护”也只是一纸空谈,没有实际的履行意义,如此大规模地对文物进行破坏,国有资产遭到严重流失,到现在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此作出解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还不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规范,珠海市在旧城改造中对于文物的保护措施着实令人担忧。
三、对珠海市城中村改造出现的问题的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主要是有以下原因:
1、我国城中村土地所有权归属混乱导致法律适用错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土地所有权状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8条规定,具体划分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于“城中村”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而被划入城区,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既有城市的一些习性,又摆脱不了农村固有的特质,是二者的混合体。而这样就造成了“城中村”土地既有国家所有又有集体所有,在改造过程当中,应当区别对待,但是,开发商、政府往往忽视城中村土地的归属,或者认识混乱,而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把城中村土地都归类为国有土地,导致法律适用的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