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开发商均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村民选择。其一,现金补偿。所谓现金补偿,是开发商在与村民签定合同前,由政府方聘请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提出补偿标准,或者再根据评估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定每平米价格,而且补偿的范围不限于被征收的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还应包括被征收人因征收而损失的利益,如搬迁费用、经营损失等。其二,房屋补偿。所谓房屋补偿,是指开发商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后,按一定的比例标准赔偿村民一定面积的回迁房。但是这两种补偿方式都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村民迟迟拿不到房屋的现金补偿款
选择现金补偿的村民,与开发商签合同后三至四年仍得不到金钱补偿。一方面,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开发商凭借生效合同即开始对房屋进行拆除,导致村民失去了一直赖以生活的居住场所;另一方面,补偿款经过开发商几年的拖延支付,目前的房价标准与当时的房价相比已经高出了原有的几倍。我们可以看到,夏村进行第一期征收的房屋是在2003年,当时补偿的房价是每平米1600元,房子早就被拆除了,但是,到现在2007年了,村民还没拿到补偿款,现在的市场普通房价也已涨到了每平米5000~6000元,如果仍按原有标准进行补偿,则使村民的利益损失重大。于是导致第一期居民的现金补偿出现问题,引发了后面第二期居民不再相信开发商的偿付能力,开发商与村民迟迟不能就合同达成协议,成为房屋征收的一道难坎。
(2)现金补偿款的标准不统一
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本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即每家每户都按评估部门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再按各家的装修及房屋新旧程度按适当比例进行补偿,但比例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但是现实中却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后同意征收的村民得到的补偿款比先同意的村民的补偿款要高很多。在对一个区进行征收土地的时候,总会有一部分村民不满意合同里的补偿标准,从而一拖再拖,成为征收工作中所谓的“钉子户”,开发商最终解决“钉子户”的办法是进行高额的补偿,往往会比先前已同意征收的村民得到的补偿高至少1倍,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这种做法带来的弊端,无疑是给以后进行征收土地的村民一种“启示”,即拖得越久,得到的补偿就会越多,既影响了整个征收工作的进度,也加大了今后开展征收工作的难度。
(3)回迁房屋与当初签定的合同内容标准不一致
珠海市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开发商与村民达成协议签定合同之后,采取的是先建后拆的政策,即在签定合同之后,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的房屋的要求进行建设,然后按期把回迁房交付予村民,村民再从自己原有的房屋里搬进回迁房,开发商再对村民原有的房屋进行拆除,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但是,可以了解到,很大部分开发商并没有按合同内容里规定的房屋要求对村民进行补偿,以山场的房屋征收为例,原村民与开发商所签定的合同里明确规定:回迁房屋设有7.3米高的架空层,且架空层属于全体居民共同享有,每栋房屋只建17层楼高,且小区外是绿化带;而开发商建设的回迁房却与合同规定大相径庭:原属全体居民享有的架空层只属于开发商所有,每栋房屋多建2层,变成19层,小区外的绿化带也被建作一条商业街。于是村民以开发商不守合同规定,擅自更改合同内容进行建设为由,拒绝从原有房屋内迁入回迁房,造成征收工作迟迟得不到开展。同时,也造成村民对开发商的信任度急剧下降,影响了后期的征收工作,成为房屋征收的又一道难坎。
(4)房屋分配出现了不公平现象
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公平是最基本的权利。村民搬进回迁房之前,居住的是自家建设的房屋,是各自一栋一栋的,而回迁房是与他人共同居住在同一栋楼里,与原有的居室结构有明显的不同。依照公平原则,楼层的分配是依照抽签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在现实中,却出现了房屋楼层分配的不公平现象。主要体现在:有些比较优质的套房,例如顶层的复式套房,不参与抽签,而是开发商私下交付予某些享有特殊身份的村民(如村长或开发商的亲戚);另外,对于在征收过程中较迟签合同的一些村民,开发商对其抽签资格进行限定(如不予以其抽签的资格、对其抽签的顺序进行限定、借故回迁房已分配完毕,强行单方面把第一期房屋征收的村民安排在第二期的回迁房分配中等等)。如此种种不公平的现象同样给房屋征收工作带来了困难。
(5)房屋质量出现瑕疵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商品房是使用年限很长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房屋质量合格交付是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主要义务,该义务不但是约定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根据山场部分回迁居民反映,回迁的房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楼梯处有大的裂缝,甚至会掉天花,居住环境十分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然而,开发商对回迁房屋质量有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仅仅给予村民8000~10000元的修复费,让村民自行修复,至于能不能修好,给予的修复费足不足以修复,今后再出现这样的问题该任何解决则没有了下文。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以致于给今后的土地征收工作蒙上阴影。
3、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涉及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得最频繁的一个词,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迁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搬迁义务时,由拆迁人通过仲裁、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方式,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
然而,珠海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所谓的“强制拆迁”在开发商、村民中都由各自理解的意思,所采取的“强制拆迁”的措施也有“独到之处”。据山场村民介绍,对于尚未同意房屋征收的村民,生活过程中总是会出现电话线被偷、电线被盗的现象,最终的调查结果却并非为真正的偷盗行为,而是开发商故意剪断电话线或电线,造成村民生活的不便,以达到逼迫村民同意房屋征收的目的;此外,基于补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部分居民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开发商进行强拆的过程中,出现行政部门的“帮衬”,村民不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