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声称因为这是国家法律,只要是法律就要强制统一执行。但如果村民们发问:“法律又是为谁制定的,事关我们生活的法律,为什么不能由我们来参与安排?”这时政府的法律即强制这一逻辑就显得很苍白。假设义乌市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们以民主讨论的形式来决定,那么许多现行的措施很可能不能得到通过。很显然,现行法律代表的精英话语与反映民意的大众话语之间缺乏制度性的交流与对话。从现实的角度看,政府凭借传统的政治权威和意识形态宣传而总使其发布的法律知识占据着公共话语上的优势,乡村中村民们的习惯和习俗等民间规则的知识则只处于被改造的地位。长期以来,旧的生育观念就被斥为“封建思想”,建造乡村庙宇也被视为“搞封建迷信”;政府对“生”的观念的改造还在继续,现在对“死”的安排的改造又已开始了。这种一而再的知识压制的结果,很可能将逐步消蚀掉政府拥有的传统权威。
事实上,在政府推进型法制的模式下,实现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的对话还是完全有可能的。村民们许多激烈的言词本身说明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完全能够表现出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村民们也往往不乏建设性的理性声音(在访谈资料三、六中都可发现这种声音)。其实,从义乌市政府在这次殡改中充当的积极政府角色的表现看,政府也有某种吸收大众话语的意愿(如诸多的软化的措施),但又显然仍然缺少制度性的对话渠道和进行平等对话的姿态。在政府推进型法制的背景下,精英话语事实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因此要马上实现与大众话语的平等对话固然不太现实,但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尽可能对大众话语的释放,促进两者的交流,这仍应该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由此而面临的作为对话渠道的民主制度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五、结语
我们对当今法律运行实然状况的考察和对民间秩序的关注就在于试图通过对理想和现实两种观念进行知识上的转换,将现代性话语下对两种知识进行时序化处理的倾向转化为两者的平面化差异 ,从而打破对国家法律的迷信;提醒人们理想的不一定是现实的,而现实却可能具有存在的很大合理性。我们传统的法学研究倾向于使用现代性话语对未来进行描绘,具有极为浓厚的建构理性主义色彩,因而缺少对现实的同情关注和建设性的理解。而对民间法的研究则能够引导我们以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对待法制建设,主张法制建设的渐进性,因而强调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这种研究正是习惯于乌托邦思维(唯理主义)的我们所缺少的,因而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注释】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9-1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葛洪义:《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参见舒国滢:《法制现代化论纲》,1996年5月9日《法制日报》。 李玉华:《加快法制建设,强化殡葬管理——访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中国殡葬协会主席窦玉沛》,《民政论坛》1997年第4期。 参见义乌市政府《关于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阶段总结与今后意见》。 参见义乌市政府《关于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阶段总结与今后意见》。 根据对义乌市殡仪馆副所长张敬群同志的访谈纪录。 参见义乌市政府《关于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阶段总结与今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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