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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对国家法实施的个案透视

  [访谈资料四] 那次来了之后也未讲道理,来了就砸,以前又没有通知铁路、公路边不能建坟!村里几千个坟都移过去后,我们又花了七、八千元钱新建了坟,坟头建好了又不能用了。国家这样太不讲道理,怎么会有这样的事情,棺材应由国家收购去。
  [访谈资料五] 公路边的坟被平掉后,前年12月底公家决定另一地方(供我们)建坟,市委书记都来过。现在建的坟又不能用了,这种做法决不可以接受。现在日子好过点了,又要火化,这样钱又没省些。现在如果孩子不管,我们骨灰也不要算了。国家到死人那儿赚钱,任何朝代都没有这么做(过),这是义乌的土政策,国家怎么会有这样的政策!
  从以上两则访谈资料可以看出,政府的一律化政策确实给相当一部分村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像在胡宅村这样的事例中,村民更是要承受双倍的损失。这显然引起了他们对政府的极大不满,由此对政府殡葬改革的目的也产生了根本怀疑。在这里村民们还提出了一个极为尖锐的问题:由于殡葬改革给村民造成的经济损失政府应不应该负责?以上几个访谈记录中都谈到他们原来的风俗历来如此,坟墓、棺材都是以前建的,以前政府又没有禁止,现在突然禁止使用,这样做合理吗?这些问题很自然地引起人们的思考。下面是对楼存傅村一位退休的乡村党员干部的访谈摘要:
  [访谈资料六] 政策是必须的,这是形势所迫,活人与死人争地。但是在农村太一刀切,以后不允许建坟可以,有棺材、有坟墓的,强制手段没必要。过渡时间应可以(土葬)。不知县里调查过没有。城区那种形式,在农村不适宜,在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应因地制宜。最起码没必要如此过火,农民思想有顾虑。在过渡时期,对已建坟或棺材的,农民损失很大,说老百姓是太迷信,这没有说服力。政策是好的,下面执行过于一刀切。下面干部,只知是上面政策,不管本地情况,不吸收群众意见,建公墓至少开个代表会,吸收群众参加。现在民主手段几乎没有,宣传说服教育很少,并且现在也不只是火化工作……
  这位接受访谈者由于有在当地乡镇或村里当干部的特殊经历,所以看问题也比较理性,对法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比较能兼顾政府和村民的双方立场。一方面火葬政策的实施是有其合理背景的,是农村地区面对人口压力和耕地税减、生存条件受到威胁时对国家正式法律的一种理性期待。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法律介入民间原有秩序的猛烈程度都大大超出了这种期待。他们都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国家法律忽视了民间自发秩序向国家正式法律秩序过渡的时间性,对基本应逐步展现的合理性过程作了时间上的压缩,试图一下子完成对民间社会的改造,从而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弹。乡村干部的话也同时暗示缓和两者紧张关系的途径所在,民间固有秩序的存在自有其生存条件下的境遇合理性,对它的改造只能假以时日,导之得法,否则它将显示出其顽强的惰性。
  四、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矛盾与选择
  通过以上对义乌市殡葬改革过程的描绘和初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项法律自上而下的实实在在的运行过程,政府在法律运行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以及国家法律在进入现实层面时引起的强烈冲突。这一国家法律运行的个案可以引起我们对法制建设中出现的许多矛盾的思考。
  (一) 自治型法与政府推进型法制
  在谈到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模式时,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建立法的自治性仍是基本共识。 建立法的自治性也就是要实行体现法律至上的规则的统治,塞尔兹尼克将之称为“自治型法”。与这种强调法律自治性的法相适应的则必然是消极的官僚政府。这种自治型法由于其对政府权力的巨大戒心而能比较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的过分扩张。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类型的法却相对忽视法的实质合理性,结果“政治注意的焦点不是结果而是对设定行政程序的整体划一的遵守”;于是便造就了“不是一种致力于解决问题和实现目标的能动的制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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