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干部频繁上门做思想工作,或动之以情或晓之以理,有时甚至不惜进行非法恐吓,总之再顽固的最后也要让其“自愿”执行。这样软硬结合,政府最后显然很成功:“从10月5日至今(12月底)共发生了20余起骨灰盒装棺土葬或安葬在寿坑的事件,最后通过乡镇积极做工作,均陆续地起棺或取出安放于指定的公墓内。”[9]最后,政府自豪地宣称:“自1997年10月5日至12月31日,遗体火化率为100%,没有一起强制起棺火化事件的发生。” [10]
综观以上义乌市政府的整个行为表现,可以看出,政府的参与热情是巨大的。义乌市把农村地区的殡葬改革作为市政府正在城区进行的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活动的一个延伸。政府的积极主动性也是空前的,这不光表现在它走在了全省的前列,更重要的是它充分调动了政府所拥有的政治、经济等各种资源。在法律的实施中,政府充当了一种文明使者的角色,它既要向广大的农村地区撒播文明的种子,又要用温厉兼俱的手段使之真正在农村地区生根发芽。为此,它不惜把政策、法律宣传得家喻户晓,并且宁可让干部们不辞辛劳苦口婆心地上门劝说。这种积极政府显然不同于韦伯所说的正式理性制度下的官僚政府。这种官僚政府只服从于形式理性的法律,而对法律的执行效果则持一种非常漠然的态度;它所要做的只是对违法案件按照法律程序的机械化处理,而对案件的个别正义则殊少关心。在义乌市殡葬改革中,义乌市政府显然并没有只是依据规定恃法行政,消极地对违法者强制执行,相反地,它除了事前深入广泛地进行宣传外,一再强调思想工作的重要性;对违法案件,各级领导往往不惜亲自出马,好说歹说,也要让违法者“自愿”执行法律。
三、“法治”下困惑的村民
(一)政策目的
在这场由政府推动的轰轰烈烈的殡葬改革运动中,政府积极参与的热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相信殡葬改革所代表的进步性,正如《
殡葬管理条例》第
一条便申明的那样,法律推行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义乌市殡仪馆的领导则将实行殡葬改革的好处简单概括为三点:“节约土地,节省财物,促进文明。”[11]实现这些“好处”是殡葬改革法律的政策目标,也是政府认为法律应该大力推行的合理性所在。但这种政策目标开始只是政府的抽象预设,至于最后能否真正实现,则还取决于法律规范对象的评价与认同。
在“你认为实行火葬(火化后入公墓)能够节省土地吗?”这个问题上,接受调查者中回答“能”的占88.9%,回答“不能”的仅占7.1%,而认为“能”和“有时能”的占92.9%。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村民认为能够节省土地,这也说明法律受动者的观点在这一点上与国家的政策目标保持了比较高的一致性。这种认同部分地与义乌市的实际耕地状况密切相关。义乌市是以山地和丘陵地形为主的县级市,其耕地面积只占全市土地面积的25%。[12]这也说明节约耕地也是还仍然依附于土地的村民们的自然愿望。
在“你认为实行火葬能够节约财物吗?”这一问题上,村民们认为“能”的占20%,认为“与过去差不多”的占20%,认为“不能反而更浪费”的占60%。这表明人们对法律执行效果的认识与政策目标上有很大的出入,认为政策目的可以实现的仅占20%。按照《
殡葬管理条例》,推行火葬就是为了“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但事实好像并没有达到这一点。为此我们可以对实行殡葬改革前后的花费情况作一比较。按照义乌市农村的习俗,殡葬费用主要就花费在殡葬仪式以及买棺、建坟三个方面。实行火葬后,政府认为建坟和买棺的支出即可省去,再通过节俭办丧就可达到节省财物的目的。让我们看看事实是否能做到这一点。
在“你对农村办丧中(吃丧、祭祀)传统仪式看法如何”的问题上,认为“应当坚持传统做法”的占32.9%,认为“应当适当简办”的占54.1%,认为“应当革除旧风俗”的占13%。这里认为应当简办的比重不小,再加上比较激进的革除旧风俗的观点,愿意简办的总共就占了62.1%,可见,村民们的主观愿望与政策目标还是有很大的一致性的。但由于“节俭地办丧事”只是一个倡导性的政府建议,并不是制度性的强制安排,因此,政策目标能否达到仍然取决于村民们实际是否能够如他们的愿望那样做。在对新丧户进行的调查中,除了一位在城里当医生的丧户外,其它人都称他们的丧葬仪式并没有多大的改变,看来村民们似乎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完全按个人的良好愿望行事。这一点也并不难理解。农村“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种村民彼此熟悉但环境却相对封闭的社会内部会形成独特的“村落文化”,在村落文化中,“村落中的成员存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趋同的压力”。[13]在生儿育女,婚丧嫁娶,盖房修墓这些大事上,每个人都受到村落共同体的习俗压力,要按照既定的规矩办事。[14]在访谈中,人们惯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人家怎么做,我们也怎么做。”因此在这些习俗的严重束缚下,要通过简办丧葬仪式来节省花费是不大现实的,至少不可能马上能够见效。既然不能依靠制度外的提倡和号召来达到政策目的,那么只能寄希望于强制性的国家制度安排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