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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对国家法实施的个案透视

殡葬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对国家法实施的个案透视


黄金荣


【全文】
  一、问题的缘起
  1998年寒假期间浙江省义乌市正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殡葬改革引起了我们很大的关注。该市政府规定要求从1997年12月5日零时起,对所有去世的公民实行火葬,结果引起许多农民强烈的反应。义乌市就曾因此发生过有老人为避免火葬而服毒自杀的事件。这种法律与现实的剧烈冲突很自然引发人们对我国法律的性质的思考。
  由于近代以来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导致了国人强烈的现代化情结 ,“实现四个现代化”于是成了国家建设的目标,而法制的现代化则成了法律领域的震天口号。这种以现代化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建设倾向于把中国的社会现实视为落后的、只是被动地等待国家法律改造的对象,因而很容易导致过分夸大国家制定法的作用。针对这种对国家法律的浪漫主义倾向,有人提出了法治的“本土资源”的概念,指出国家法律只有与人们生活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否则只能导致失败。[1]有人对此却则不以为然,认为这种观点对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提出的怀疑,可能会动摇制定法的权威地位,并进而否认立法和法理学追求进步的努力,因而对当今的法治建设是极为有害的。[2]
  尽管有以上的争论,但有关关注民间法和法制实际状况的研究却逐步展开了。这些研究通过对法律实际运行的社会学分析,使人们认识到与法学家热情激昂的理论讨论相比相对沉寂但却更活生生的法律现实;这种研究进一步提醒我们,我们的法制现代化与西方法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可能具有巨大差异。我们可以将两者的不同区分为“外生型”与“内生型”法治或者“政治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法治之间的差异。[3]这种外生的政府推进型的法制主要是由法学家或政府部门设计出法律并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向社会予以推行的;它总是以一种改造传统和现实的力量的面目出现。那么,在这种大规模的国家法律改造力量面前,我们的公民是怎样对待自以为代表“正义”的法律和自己生活于其中的传统习惯的?在代表现代的国家法律与代表传统的民间习俗相互冲突时,各自又是怎样坚持自己的正当性的?处于主动地位的政府在具体的情境中又是怎样处理这类矛盾的?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正是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国务院刚颁布不久的《殡葬管理条例》在义乌市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试图通过对这一国家法实施个案的了解与分析对上述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思考。
  这次调查是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本文在写作方式上将先考察义乌市政府在执行国家法律时的行为表现,然后再考察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村民们对改革的反应,最后将结合调查的结果作一些理论探讨。
  一、法律实施中积极的政府
  殡葬改革是建国以来的一项由政府推动的由来已久的社会改造运动。但自从1956年新中国的缔造者们签名倡导火葬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还一直处于倡导阶段。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是我国殡葬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但它们倡导性质仍很浓厚。但近年来国家对土葬这种占用大量土地资源的丧葬方式变得越来越不能容忍了。于是1997年国务院又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以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权威”,“提高殡葬管理法制化的水平”。[4]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也决定借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火葬,在这种背景下,义乌市也开始了全面的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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