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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权利的宪法学思维——以一般人格权为对象的观察

  ⑤黄启祯译:《“吕特事件”之判决——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第七辑第一九八页以下》,载于林来梵的博客:http: //linlaifan. fyfz. cn/blog/linlaifan/index. aspx。鉴于本文目的不在裁判方法的探讨,故对判旨的引用乃“断章取义”未予全录,特此说明。 
  ⑥王泽鉴:《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法——合宪性控制在法学方法上的分析》,载于《司法院大法官释宪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第69页。 
  ⑦参见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⑧参见龙卫球:《论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进路——兼论宪法秩序与民法实证主义》,《清华法学》2002年第2辑。 
  ⑩(23)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谢怀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115页。 
  (11)雅克·盖斯旦:《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12)Robert Alexy:《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程明修译,载《宪政时代》第24卷第4期。 
  (13)也有学者将身份理论从主观权利部分抽出,作为与主观权利和客观秩序独立的第三重属性,参见吴庚:《基本权利的三重性质——兼论大法官关于基本权解释的理论体系》,载于《司法院大法官释宪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 
  (14)韩大元:《论基本权利效力》,载《判解研究》2003年第1期。 
  (15)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6)李建良:《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上)》,载《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5期。 
  (17)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18)(24)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19)(21)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页。 
  (20)凯尔森著,张书友译:“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http: //www. iolaw. org. cn/shownews. asp? id=4870。 
  (22)苏永钦:《从动态法规范体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调和》,载氏著:《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115页。 
  (25)张嘉尹:《论“价值秩序”作为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载《台大法学论丛》第三十卷第五期(2001年1月)。 
  (26)参见李琦:《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载于《厦门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27)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28)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9)王泽鉴教授2005年4月10日在浙江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基本权利与私法”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徐钢:《法与私法交汇点上的人权保障》,载《人权》2005年第3期。 
  (30)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31)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43页。 
  (32)此处所谓“行政”是指苏永钦所说的通过行政行为的手段实现私法的目的,也即管制与自治相互工具化,具体论述请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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