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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的司法积极主义违宪审查——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之研究

  此外,不顾国情而盲目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作法是不可取的。因为,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也是有条件的。首先,整个社会须对宪法有着虔诚的尊重、对司法的充分信赖。宪法应被理解为体现了所有人(包括多数人也包括少数人在内)的共同意志的产物,宪法的存在确保了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宪法应被视为:“人民在理智时自己制定的而在其丧失理智变的疯狂时适用的文献”。[49]法谚云:“法院的解释就是宪法”。因此,人民必须对司法充分信赖。违宪审机关的判决决不是武断做出的,它是为了确保宪法的尊严和维护法治而审慎做出的。其次,“最关键的是立法强大到足以引起社会的不安、而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法官的素质又足以得到社会的信赖。否则,人们就很容易倾向于别的选择。”[50]而且,如果违宪审查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没有赋予其具体的违宪审查权,那些违宪审查机关将成为政治斗争的目标、成为民主的障碍,而且会对整个法制的发展起到消极作用。
  五、结束语
  尽管意大利宪法法院的法官是由选民选举产生,但是他们并非与政治就此隔绝,相反许多宪法争议都涉及到政治,并最终有这些法官做出裁决。在意大利这个充满政治斗争的社会中,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其宪法法院通过其行动赢得了整个社会的尊重与信赖。
  许多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耗费大量的精力以发展出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界限的原则,其目的是避免使其权力干预立法权而破坏民主。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告诉我们:拓展违宪审查要勇气,但更需要经验与智慧。所以,在选任法官时,要注意发掘人才、吸引那些拥有此发面潜质的人加入到违宪审查机关中来,而且他们必须具备自我克制的品格。
  实践中,就如同对政府的控权会被逐步政治化,在某种意义上,违宪审查越来越政治化,对违宪审查制度的控制也越来越政治化。如在日本,合宪性审查使司法权的范围扩大到立法、行政领域的趋势无法阻挡,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审判政治化”。[51]因此,不应对违宪审查机关寄予厚望,过于积极的违宪审查会损害整个法律体系得权威性、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申言之,“法律如不被信仰,便如同虚设。”为此,应对司法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迁,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加强司法参加(例如导入陪审制、参审制以及法院外解纷方式)、推行法官民选制、人事咨询制或采取其他方式对法官实行公民审查和群众监督。[52]
  违宪审查在我国备受关注,学者们热衷于构建中国违宪审查的具体模式。无论是极力主张美式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德国式的宪法法院模式还是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其出发都是力图建立一个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的机制。这实际上是将价值诉求于价值实现(即混淆事实与价值、价值与规范间的关系)、制度构想与制度设计混为一谈。各国的经验表明,政治对具体的制度构建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制度设想的学术研究中应采取务实的态度,不应极限地照搬西方的理论和具体制度,而是应该学习西方国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谋略。将违宪审查制度定位于充当有关违宪矛盾“缓冲器”,可以说是解决当下中国问题的症结所在。而且,不管采取何种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宪法法院模式还是宪法委员会,甚至是目前的立法机关自我审查),在采取保守、消极的立场下适时采取有限的积极主义态度方是务实之举。
  
【注释】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这是英美学者对意大利审查判断模式的评价,其指称的司法积极主义是在宪法法院能够有效起到保障人权功能意义上而言的。其实,这种判断模式应属于出口消极主义。根据违宪审查启动(入口)和本案判断(出口)的积极消极与否,日本学者总结出四种违宪审查判断模式:典型的消极主义(即入口和本案判断皆采取消极主义立场),入口消极主义(即入口消极但本案判断积极),出口消极主义(即入口积极但本案判断消极),典型的积极主义(即入口和本案判断皆积极)。对此可参见中古实著,林来梵等译:《宪法诉讼的基本问题》(未刊稿),法曹同人1993年版。
朱武献著:《法专题研究》(一),202页,台北,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6。
Vgl. Gaetatno Sciascia,Verfassung der italienischen Republlik vom
27.12.1947 und ihre Entwicklung bis 1958,Jahrbuch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B.8(1959),S.140.转引自朱武献著:《法专题研究》(一),202页,台北,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6。
参见朱武献著:《法专题研究》(一),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6年1月初版,第203页。
Vgl. v. Hellberg,a.a.O.,S.7.转引自朱武献著:《法专题研究》(一),台北,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6年1月初版,第203页。
Vgl. Seidel-Piloty,Bayer. Staatsrencht,B.1,München 1913,S .331.转引自朱武献著:《法专题研究》(一),202页,台北,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6。
Vgl. Peter v. Hellberg,Der italienische
Verfassungsgerichtshof,Diss. Würzbug,1996,S.8.转引自朱武献著:《法专题研究》(一),202页,台北,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6。
Vgl. v. Hellberg, a.a.O., S.9. G. Sciascia, a.a.O., S.146.转引自朱武献著:《法专题研究》(一),203页,台北,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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