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
宪法法院有时宣布某项法律违宪而不说明理由,但是也不宣布其无效。因此,
宪法法院必须着手解决议会懈怠的问题,于是
宪法法院以暂时合宪判决对议会做出警示:如果议会未在合理的期间内对被审查的法律作出必要的修改,
宪法法院将不得不宣布该法律无效或通过判决自行修改该法律。通过这种消极退让的做法,“
宪法法院在和议会的争锋中赢得了很大的主动权。”[33]
a.非正式违宪宣告的技术分析
在
宪法法院不采用为宪宣告而采用暂时合宪宣告时,其审查方式通常是:确认违宪——不宣告违宪——要求议会作为。首先,
宪法法院对被审查的法律是否违宪做出判断。由于该法律违反了
宪法原则,所以它应毫无疑问地被确认违宪。其次,
宪法法院对该法律不做出违宪宣告。
宪法法院法官采取尊重、克制的态度,既不主动修改该法律也不采取其他积极补救措施,认可议会制定的该法律。最后,
宪法法院要求议会自己着手修改该法律,但同时警告议会须尽快予以修改。如果议会不能履行其修改法律的义务,
宪法法院将不得不作出进一步反应:要么宣布该法律违宪,要么由
宪法法院通过判决自行修改该法律。[34]
b.遵循先例
宪法法院非正式违宪宣告判决的效力取决于:如果议会未做出积极回应,
宪法法院是否能积极主动地通过宣布议会制定的法律无效;如果
宪法法院做出了法律无效宣告,它不仅自身面临着舆论和道德上的压力,而且还对议会施加了及时修改其制定的法律的压力。由于通常是由普通法院提请违宪审查,因此
宪法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既意味着普通法院应据此判断其所提请的
宪法争议并非“明显不存在”。一旦
宪法法院正式宣布某项法律违宪,该判决的既判力是不容置疑的。[35]而当普通法院对该法律再次提出违宪审查请求时,
宪法法院有权在重新审查原判决的基础上作出新判决。
宪法法院很少在再次提出违宪审查时做出违宪宣告。
宪法法院这种遵循先例的做法,并不意味着它始终会遵循先例,
宪法法院在以后的案件中或许会使情况而做出违宪宣告。在竭力促使议会修改其制定的存在违宪嫌疑的法律问题上,
宪法法院显得十分消极、不知所措。也就是说,议会和
宪法法院必须有一方做出让步方可化解此问题。而
宪法法院做出违宪宣告会影响到议会修改法律的努力;而议会的消极、不作为会导致
宪法法院最终做出违宪宣告;即使议会最终修改了法律,但是于议会是政党政治角逐的舞台,无法衡量
宪法法院得判决究竟能起多大作用。
宪法法院所能对议会施加的影响也只是威胁要宣布议会制定的法律无效,或通过判决自行修改法律。但是,在意大利政治生活中,这种影响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面对议会的不作为,
宪法法院却不做出违宪宣告或通过判决自行修改法律,这只能降低
宪法法院的威望,进而削弱其督促议会积极修改法律的影响力。[36]
基于此政治现实,或许
宪法法院做出的是明智之举:不督促议会做出积极行动,而让议会自己去决定如何行动。
宪法法院努力保持克制、谦卑,以免其判决过于严苛或过于富有弹性,从而使由民选代表组成的议会自己去决定如何行事。
宪法法院将自己的权力局限于指示议会在何时采取积极行动的范畴内。
在以往,由于担心议会的态度,
宪法法院不敢轻易作出补充判决。近来,
宪法法院已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发展出了一种新的裁判技术来接据此难题:
宪法法院不再对法律的“漏洞”予以填补,而是在判决中指出新的规则所须遵循的有关
宪法原则,然后就此宣布其审查的法律违宪,并要求普通法院通过其判例在议会对该法律作出修改前制定出此过渡时期适用的规则。通过这种方式,
宪法法院极大地减少了对该法律审查的范围,较好地履行了其对法律和现行审查的重担。因此,此类判决也被称为“sentenze additive di pricip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