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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的司法积极主义违宪审查——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之研究

  这种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沟通也发生在它和立法机关间。宪法法院会以“警告”(sentenza di monito)的裁决形式,向立法机关就有关立法问题意见和建议以使之合宪。[24]
  (2)通过补充判决填补法律漏洞
  宪法法院避免直接宣布法律因违宪而无效的另一个途径就是:宪法法院自己去补充法律漏洞。即宪法法院在宣布被审查的法律由于欠缺宪法所要求的规则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时,为了使该法律继续有效,宪法法院在判决中补充所遗漏的规则。因此,意大利法学界将此类判决称为“补充性判决”。[25]
  最初,宪法法院采取此类判决是为了践行制宪委员会设立宪法法院的初衷:充当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此外,做出此类判决在某种成度上是由于:这种判决不会对国家财政带来额外负担(因为修改、重新制定法律耗费可观),而且由于宪法法院所扮演着个人权利守护神角色,其判决通常被人们广泛接受。但是,随着时间所谓推移,宪法法院所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复杂且多涉及到一些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大多包含旨在将意大利建成福利国家的内容。因此,意大利人民越来越抱怨国家在社会财富分配上有失公允,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此,宪法法院通常通过在其判决中补充相关法律漏洞而满足广大低收入阶层的诉求,是指享有与福利国家相适应的生活水准。
  但是,宪法法院对法律的解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宪法法院必须依照“法律预先设定的形式”(rim obbligate)做出解释、填补漏洞。[26]英国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法官不得随意理解法律。法官仅能补充那些根据宪法所必须的条款。[27]意大利宪法法院的判例认为,在面对多种解决方案而又拥有衡平各方价值判断的自由裁量权时,宪法法院不能通过补充法律漏洞而造法。[28]
  在具体操作时,宪法法院通常要求提请违宪审查的普通法院指名其所认为合宪性要求的法律的形式是什么。如果普通法院不能指出被审查的法律所遗漏的与其审理的案件有关的条款时,宪法法院将驳回对该法律违宪审查的请求。[29]由此可见,宪法法院十分谨慎。
  (3)暂时合宪判决(非正式合宪宣告的早期形式)
  有时宪法法院会宣布被审查的法律暂时合宪。通常,这种判决适用于以下两类 案件:
  第一类是涉及宪法法院允许议会延长“紧急状态”期间的情形。如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对付国内恐怖活动,议会通过了有关法律延长了对恐怖嫌疑人的预审期间。宪法法院认为,对此举的合宪性有疑问,于是告知议会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予以解决,否则将宣布该法律违宪。[30]
  第二类案件是那些宪法法院担心会因宣布违宪而使宪法争议恶化的情形。如平等保护问题,因“合理差别”的存在使得宪法法院无法做到让各方当事人都心悦诚服地接受。宪法法院在平衡各方利益问题上处心积虑,最终认识到:“对调整某一特定领域长期适用的法律宣布违宪,在某种程度上不是一种稳妥的解决途径,而暂时在一定时间内不宣布其违宪却能达到(预期的)修改、完善该法律的目的。”[31]简而言之,暂时合宪判决可使议会有足够的时间去修改存在合宪瑕疵的法律,如果议会没有按照宪法法院的意图行事,宪法法院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权随时宣布该法律违宪。通过此举,宪法法院在抗衡议会的斗争中掌握了相当的主动权。
  (4)非正式违宪宣告
  以上这些“消极的司法积极主义”也存在着缺陷:宪法法院不能在任何情形下都对存在违宪嫌疑的法律做出合宪性解释;宪法法院也不可能公开支持有违宪内容的法律;宪法法院不可能在所有情形下都通过补充法律漏洞来矫正有违宪嫌疑的法律。
  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因素促使宪法法院不采取暂时合宪宣告判决。首先,许多有违宪嫌疑的法律的效力期间都非常长,很少是针对紧急状态适用的。所以,宪法法院不能总是有意无意地认为它所审查的法律是针对紧急状态适用的。其次,采用暂时合宪宣告会抑制呼吁议会修改该法律的请求。至于紧急状态会持续多久、被审查的法律在什么时间段内存在合宪问题,宪法法院却不予回答。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暂时合宪宣告传达了这样一种信息:即使议会通过的法律存在瑕疵,但是议会通过该法律的行为是正确之举。因此,暂时合宪宣告实际上确认了其所要审查的法律的合法性,而该合法性却削弱了议会修改该法律的努力。[32]于是,暂时合宪宣告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向人们传达了这样一种含混不清甚至是自相矛盾的信息:被审查的法律须要修改,但是目前没有这个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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