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会议规定,当事人不能直接就法律的合宪性向
宪法法院提出诉讼,而必须由适用该法律并发现其违宪的法官提起。因此,下至小镇的治安法官,上至各省税务委员会、最高法院的法官甚至包括官方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任何一名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时若发现某法律条款有违宪情形,他就有义务将此法律提交
宪法法院予以审查。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发现法律违宪时不得视若无睹而继续审理,也不能适用该有违宪嫌疑的法律。他必须将该法提交给
宪法法院这一唯一有权审查合宪性的机构。
通常,普通法院法官的审查需经两个步骤。首先,他必须判断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与本案具有法律关联性,即被提出违宪的法律是否对本案有着决定性影响。其次,他必须判断该问题是否有意义。如果不存在法律的合宪性问题,法官必须根据“明显无存在基础”而驳回当事人的审查请求。如果当事人的请求合理,法官不能自己审查而应提交宪法法院为之。[18]相应地,
宪法法院受理的条件是:(1)申请人必须是法院;(2)被请求审查的法律必须具有立法的效力;(3)所提起的
宪法争议必须和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关;(4)不存在该
宪法争议不被受理的先例;(5)可以确定该争议是一个
宪法争议;(6)是由法院书面提请审查。[19]
由于多数违宪审查案件是通过间接审查方式进行的,所以,普通法官被人们誉为违宪审查的“守门人”,他们有权决定争议是否提交宪法法院。[20]在普通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提出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主审法官也可直接通过sua sponte的方式提出。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将涉及的法律合宪性问题提交
宪法法院审查,法官必须经审查后方能决定是否将此申请移送
宪法法院。于是,过普通法院的这种“过滤”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滥诉,另一方面也可起到消弭当事人的一时情感冲动、缓和立法机关和
宪法法院之间对抗的作用。
二、消极的司法积极主义之表现
意大利违宪审查的消极的司法积极主义倾向具体表现为:
(1)通过解释判决(sentenze interpretative)解释法律
宪法法院避免直接宣布法律因违宪而无效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它不仅有权解释
宪法,而且它也有权解释被提请审查违宪与否的法律。[21]由于意大利法律解释权通常是由普通法院享有,因此对
宪法法院可否法律解释问题,在意大利的争议较大。[22]
宪法法院认为其对法律的解释并非正对法律文本本身,而是由该法律中引申出的“规范”或“规则”。其
宪法依据是
宪法第
136条中
关于宪法法院可宣布“规范或规则的违宪”性规定。显然,这是受到了凯尔森关于规范与法律的区分理论的影响。[23]
宪法法院采用两种具体的解释方法以避免宣布整部法律无效:
首先,
宪法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来化解
宪法争议。虽然,
宪法法院可以无视普通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径行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但是,在意大利,对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却属于上诉法院。所以,只有在普通法院不能正确解释法律时,
宪法法院才可对法律作出解释,而且上诉法院有权在其后的案件中无视
宪法法院的解释而另作出新的解释。尽管如此,普通法院通常不会对
宪法法院的解释提出质疑而自行另作解释,因为这将导致对遵循先例原则的破坏,将极大地损害
宪法法院的权威。
其次,
宪法法院只对其审查的法律中的某些规范或对普通法院就该法律作出的某些解释宣布无效。这样,
宪法法院使得其审查的法律的其他规范或普通法院就该法律作出的其他解释仍然有效,从而不致使整部法律都被宣布无效,起到了极大地缓冲作用,使社会各界都能接受此结果。
须注意的是,
宪法法院有权对有争议的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但该解释仅仅约束所涉及案件的普通法官,其他法官可按自己的理解去解释。但一般而言,普通法院倾向于遵守
宪法法院的解释,因为这样可避免出现以不合宪的方式理解法律的情形,即使在其他案件中,其他法官不同意
宪法法院的解释而不适用该解释,他们也不能对
宪法法院作出的解释置之不理。相反,他们要重新提出审查合宪性问题。
宪法法院会作出维持判决,因为普通法原的判例由于未能遵守
宪法法院的解释而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