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学者认为:意大利
宪法法院虽然是
宪法机关,却不属于三权中之任何一权,只是它所行使之职权与其他三权又密切不可分之关系。[11]但是,意大利
宪法法院于1960年的第13号判决中明确的表明:
宪法法院的最主要权限是违宪审查权。[12]由于违宪审查权是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意大利
宪法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它属于司法机关,只不过其地位超脱于其他司法机关,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院。意大利
宪法法院独立于司法机构,部分原因是由于它行使着审查立法行为有效性的政治功能。[13]根据意大利
宪法第
136条规定,
宪法法院的唯一职能就是废黜违宪的法律,因此,
宪法法院正是通过这种“消极的立法权”[14]来制约着立法。
根据
宪法第
135条的规定,
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5名法官由议会的绝对多数而产生,分别来自三个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3名、行政法院1名、审计法院1名。如果未达到绝对多数的要求,将由得票最多的当选。另外5名法官由议会两院以联席会议的形式选出,在第一轮的三次投票中须达到2/3的多数,在其后的投票中须达到3/5的多数。最后5名法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15]这种对法官的任命机制起着平衡着各方利益的作用。其目的在于尽可能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审理,保证法官具有法律专业技能和经验,使各种知识背景、文化层次和社会经验的人士得以进入
宪法法院,使该法院拥有意大利其他政治制度所不具备的政治敏锐性。
为了保证独立、公正审理:(1)
宪法第
135条规定,
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兼任律师等职业,不得参与政治党派。(2)
宪法法院的法官资格要求非常苛刻。
宪法法院的法官只能来源于普通法院的高级法官、大学教授或从业达20年以上的律师。其目的在于:其一,只有那些最优秀和最有经验的人才才有资格成为法官;其二,这些人对其职业有着必要的尊重,可确保免受外界干扰。[16](3)审理采取秘密审议的方式。(4)除非经全体法官以少数服从形式决定,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废黜法官。
意大利
宪法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包括: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对机关争议、权限争议的审查,对弹劾总统案的审查,对公民复决请求的审查。
宪法法院采取直接审查和间接审查(附带式审查)的方式进行违宪审查。根据意大利
宪法第
127条的规定,
宪法法院还可直接对法律进行审查,其条件是:共和国政府,当其认为某一大区法律超越了其职权时,可在其公开发表后六十日内向
宪法法院提起有关合宪性问题的诉讼。大区,若其认为国家或另一大区的法律或某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侵犯了它的职权,可在该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公开发表后六十日内向
宪法法院提起有关合宪性问题的诉讼。对于间接审查,又被称为“附带性”(incidental)审查,即对法律的合宪性附带来自于普通的司法审理程序,由这些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提交至
宪法法院。当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普通法官若发现有违宪嫌疑,他应将此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和部长委员会主席(或在涉及地方性法律时,告知地方首脑)以及议会两院的议长或地方议会议长。然后,将合宪性审查的申请提交至
宪法法院书记官(cancelleria)室,受理情况将在中央法律公报(Gazzetta Ufficiale)上公布。
对于间接审查,何人有权提出违宪审查?是公民个人、总统、政府、议会中的少数派还是其他法院?[17]制宪会议并未直接回答此问题,而是将其规定在1948年2月通过的
宪法(No.1/1948号
宪法性法律)的相关条款中。
宪法第
2条(与第
127条)规定,政府可以对地方法律的合宪性向
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要求;相应的,可在国法法律颁布后的较短时间内,地方可就国家法律损害了
宪法所赋予的地方自治区而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要求。这一内容已成为
宪法第
127条修改后(No.3/2001
宪法性法律)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