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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一)——植物人法律问题研究之一

  第一,植物人至少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他具有人的外形和基本构造。特别是他仍拥有大脑,尽管是残损的人脑,但也是脑,而且“植物状态”和“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的脑具有恢复的可能。他们不同于脑死亡,脑死亡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丧失,无法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而植物状态的脑干功能基本保存。他们也不同于死人。他有活动着的心脏、肺等足以维持生命的器官;“植物状态”和“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往往还能够自主呼吸。他们还有鲜活的肉体,只要有充足的营养输入体内,机体就能消化吸收,肌肤能保持红润。
  第二,植物人的社会意义仍然存在。他们仍然能给他们的近亲属一种精神上的期望和抚慰,能够满足其亲属、朋友情感上的需要。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情感是人类关系维持的重要纽带。血缘关系的存在使植物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他只要不发生真正意义上的死亡,并存在恢复的可能性,即使是毫无反应,也能给其亲友带来精神上的莫大安慰。许多处于植物状态的病人可以有正常的睡眠——觉醒周期,病人能够睁眼、眨眼,眼球也可以随眼前的物体或者周围的声响而轻微地转动,他们还会哭和笑。总之,他们的许多行为看起来的确像是有意识的,所以很多植物人的家属会觉得,病人能够对外界的刺激产生反应,或者能认出周围的亲人,因此会不惜代价地为其尝试各种医疗手段和方法。
  第三,任何法律人格的不完整都可以通过民法制度来补正。民法正是通过对具体人的法律人格的关注来体现对人的“慈母般的关怀”。植物人法律人格的不完整,并不意味着其抽象意义上法律人格的不完整,因为在抽象意义上,法律人格等同于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
  应当引起注意的是,那种“植物人没有意识”的观点正受到质疑。许多研究表明,感应性昏迷患者还存在某种意识。
  Howsepian指出:“植物人没有意识、不能感知自己和周围的环境的论断是建立在模糊的临床数据上的。更准确地说,我们必须承认我们还不能令人信服地断言植物人是否没有意识存在。事实上,有重要的证据表明他们还有某种意识存在。”荷兰医学伦理学家PaulSchotsmans引用法国神经学专家、植物人康复专家、护士和伦理学家们撰写的一本书,说明“植物人是否能感受到痛苦”。对此,医学界存在明显的分歧。他也认为“处于植物人状态的痛苦比停止喂食所体验到的痛苦持续的时间更长、痛苦更难以承受。”(10)如果植物人果真能体验到疼痛,那么这是与植物人没有意识的结论相反的重要证据。我们至少应当认真地考虑我们的反应影响他们痛苦和疼痛的可能。
  由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植物人丧失自我意志能力以及与社会互动能力,丧失了作为社会的人的基本条件,但他们仍然是生物学层面上的人,仍然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所以他们应该具有比一般的生命物质更高的道德和法律地位。我们不能将他们视为活死人,是一堆生物的“行尸走肉”,或者是个空的“躯壳”生命,不能像处理死者一样去处理和操纵植物人,必须确定他们的主体地位,并给予他们特殊的法律规则来补正他们作为民事主体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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