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一)——植物人法律问题研究之一
杨立新;张莉
【全文】
一段时间以来,美国人夏沃•特丽的命运成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这位41岁的女植物人在15年前被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被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从那时起,特丽只能依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而特丽的父母则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从此,特丽的丈夫和父母就为她的生死抉择展开了长达7年的法庭抗争。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特丽的进食管几经拔除和插上。2005年2月25日,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同意于3月18日拔去维持特丽生命的进食管,终止对她的救治。特丽的命运又一次牵动着全世界民众的神经,并引发了一场触及医学、政治、道德、法律等各种命题的关于植物人的争议。目前,美国像特丽这样活着的植物人有1万人以上;在我国,粗略估计有10万人左右。(1)
正是由于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数字的巨大,因此不能不引起民法的关注。而民法关注植物人问题的关键之处,就是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其补正的问题。
一、关于植物人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
(一)植物人涉及民法问题的焦点和核心从民法的视角观察植物人的问题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植物人是否是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地位?自近代以来,民法将法律主体资格赋予所有的人。但是,人是什么?考察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关于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作为人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健全的人脑、自主的意识和一定的社会角色及互动能力。(2)而植物人并不具备或者并不完全具备这些要素,那么,他们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确定?
第二,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定性,如何补正?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各国均以年龄和精神状态作为划分标准,以成年和精神健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条件。由于植物人与精神病人在医学上不能等同,因此难以将其纳入以年龄和精神状态作为界定标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采用传统监护制度来补正植物人的法律人格,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植物人的法律人格何时终结?正常的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终结于心脏、呼吸的停止,而植物人在进入永久性植物状态时,意识恢复几乎不可能,如果脑死亡,则无论如何也不能恢复意识,那么,这时可否推定其自然死亡,或者适用传统的宣告死亡制度,或者重新界定死亡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