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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与担保物权之发展

  法定担保权,特别是优先权制度,是基于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公共政策性目的而通过立法创设的,实质上是立法者为了优先保护特定群体,而使特定债权受到法定优先权的保护,从而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法定担保权体现了国家干预的思想,现代国家是福利国家、社会国家,保障劳动者等群体的生存权是现代国家的使命,所以,现代社会中,优先权等法定担保权可能会呈现增长的趋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定担保权与意定担保权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法定担保权的过度膨胀,必然产生抑制交易,妨害意思自治的消极影响。意定担保权不仅保障信用,而且具有资金融通功能。通过约定产生的金融担保,即融资性担保,是维持信用,建构市场经济的支柱。而法律往往规定法定担保权具有优于意定担保权的效力,这无疑将增加信用风险,妨害债权实现,动摇交易安全,从而不利于鼓励交易。况且,担保物权以公示为原则,非经公示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从而也不具有优先效力,以免妨害交易安全。而法定担保不以登记为要件,不具有公示性,这种不经公示、无影无形的权利使其他债权人的经济安全是致命的威胁。法定担保与意定担保的消长体现了国家干预与自由主义的冲突,立法应当妥善地协调两者的价值差异,将以优先权为代表的法定担保权限制在合理的、必要的范围内,既保护弱势群体的福利,又能维护交易自由和信用安全,促进经济增长,将蛋糕做大,以期达到双赢。
  四、信用建设:为建设一个免担保的社会而奋斗
  亚当·斯密在《关于公正、警察、税收和军队的演讲》一书中对不同国家商人的信誉进行了比较,指出荷兰人的信誉高于英格兰人,英格兰人的信誉又高于苏格兰人,得出结论为生活在商业中心的人的信誉高于偏远地区的人,市场经济越发达,商业交易越频繁,市场主体的信誉越高。相信这一点会给我们以乐观的启示。目前的转型社会中严重的道德失范和信用缺失,体现了传统的断裂,这可能正意味着一个促使人格化的信用向制度化的信用转化的契机。市场经济与相应的制度建设相互因应,同构共生,市场经济不仅仅是物质文明,而是一系列法权关系,它必须依赖上层建筑——国家与法律的制度建设为骨干。
  但制度建设绝非外在的强制,制度的发展是由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最终转变为内在的道德规范,即回归到人本身。亚当·斯密在《关于公正、警察、税收和军队的演讲》一书中对不同国家商人的信誉进行了比较,指出荷兰人的信誉高于英格兰人,英格兰人的信誉又高于苏格兰人,得出结论为生活在商业中心的人的信誉高于偏远地区的人,市场经济越发达,商业交易越频繁,市场主体的信誉越高。相信这一点会给我们以乐观的启示。目前的转型社会中严重的道德失范和信用缺失,体现了传统的断裂,这可能正意味着一个促使人格化的信用向制度化的信用转化的契机。市场经济与相应的制度建设相互因应,同构共生,市场经济不仅仅是物质文明,而是一系列法权关系,它必须依赖上层建筑——国家与法律的制度建设为骨干。
  和谐社会是诚信社会。法律意义上的信用逐渐培育出伦理意义上的信用,对社会而言就意味着形成了一种珍贵的社会资本。随着法律制度内化为风俗、习惯、道德、信仰,最终塑造出诚信的人来才是制度的目的。仅仅依靠制度化的担保机制所维持的信用并非最佳的选择,毕竟任何制度化的信用都有其内在缺陷,信用的发展,道德的醇化,人格尊严和人心的廉耻是最有效的担保。诚信社会一日不能建立,则债权人不得不日复一日陷入为信用的担保而奋斗的角斗场中。[32]担保制度的活跃毕竟只限于工具理性意义上,我们最终的价值目标应当是打造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一个免担保的社会!
  
【注释】 梁慧星:“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 
   
   王泽鉴:“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制定施行30年的经验”,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 
   
   汪丁丁:“回顾金融革命”,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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