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债权保全型担保到金融媒介型担保
传统的保全型担保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因而担保权与主债权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债权无效,担保权也随之无效,担保权的从属性得到肯定。而过于强调担保权的从属性将阻碍担保权的流通性,牺牲了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压抑了担保权作为价值权的根本属性。现今的社会,担保的媒介融资功能日益强化,即所谓“保全型担保”向“媒介型担保”过渡。担保权的独立性与流通性的确保与从属性的缓和是现代
担保法的发展潮流,抵押证券、所有人抵押、浮动抵押等新型担保方式应运而生。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提出著名的“近代抵押权”命题,认为抵押权对物的支配,实际上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与保全型担保不同的是,金融媒介型担保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发挥其价值权本性,其目的是将抵押权作为金钱投资的对象放在金融市场里流通,流通抵押、投资抵押等融资性担保已成为担保法制现代化的标志。德国首创的最高额抵押制度和证券抵押制度即是其典型体现。证券化了的抵押权将视点注视在资本的收回与收益上,重视抵押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流动,从而也使抵押权变成了纯粹的价值权,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完全发挥了其作为投资手段的功能。[24]
(七)从人的担保到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保证;物的担保是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保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责任财产为信用担保,而第三人的资信变化无常,上下波动,对债权人的保障不如物保更为安全,故法谚云:“人保不如物保”。如有实物担保,即以有价值的客体与土地作为担保的标的,则债权人一般不会选择人的担保方式。[25]
人的担保一度萎靡,但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银行业务的拓展,保证逐渐日趋活跃,“凭要求即付(On Demand)”担保、安慰信、以保证原则为基础的担保基金等,这些新型的人保多出现在国际融资活动当中。在这些保证中,往往由银行充当保证人,银行资力雄厚,没有一般保证人责任财产不足之弊,而且保证的手续简便,符合交易便捷的要求,银行网络遍及世界各地,一旦违约发生,可及时向当地的保证银行索赔,免却了担保物权需要到物的所在地执行,以及实现程序上的诸多麻烦。此外,银行拓展其保证业务,出现了独立保证等新型保证,对债权人更为有利。银行的独立保证广泛适用于国际招投标、国际借贷、国际贸易等活动中,其特点在于不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银行保证人不享有后诉利益和检索抗辩权,也不能行使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只要受益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的金额。独立保证是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的产物,其产生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有学者称之为独立担保运动。独立保证已得到国际普遍承认,如国际商会1978年325号《合同担保统一规则》,1992年国际商会458号《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和联合国1996年《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的规定。
(八)从占有型担保到非占有型担保
现代
物权法是由单纯的对物支配,向注重物的利用转变。传统的质押必须移转质物占有,且强行规定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这限制了物的使用价值的实现,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要求。从担保制度的历史上看,古代有一个从旧质到新质的发展过程,由占有质到非占有质、再到抵押,该过程即反映了从占有型担保到非占有型担保的转化,新质最终发展形成今天的抵押制度。并且,抵押制度在近代担保体系中逐渐占据了核心地位,被誉为“担保之王”。在非占有型担保中,人们一方面可以继续利用其担保财产从事生产经营,获得收益,并以此收益来清偿债务及利息,同时又通过在该财产上设定的担保,获取他人资金。而在担保权人方面,则免其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义务,使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得以摆脱保管担保财产的包袱而专事经营货币业务。
但由于传统的抵押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因此,为了将非占有型担保扩及动产、权利和其他财产,配以新型的公示手段,权利质、动产抵押、让与担保等新型的非占有担保被创设出来。特别是让与担保,其适用范围极为灵活。让与担保移转所有权,但不以移转占有为必要,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保留设定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所以,现代社会,转移占有型担保已局限于极狭小的空间,在市场经济中大行其道的几乎都是非占有型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