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劳动权保护法律机制
要实现公民的劳动权,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从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构建劳动权保护制度。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劳动立法,从立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实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权是一个涵盖内容很广的权利,是许多具体权利的集合,需要法律全方位地予以保护。目前的立法还不足以构成劳动权法律保护立法的必要体系,需要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反职业歧视法》等法律,构建完备的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体系。
其次,要完善劳动监察制度,从执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劳动监察是国家授权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
劳动法进行监督和检查,从而保障
劳动法的有效实施。通过劳动监察,既能有效地预防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又能对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因此,劳动监察是保障劳动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如人员和设施配备不足,职权不够明确,监察力度不够,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地方行政干预过强,如一些地方政府借口保护投资环境,规定某些企业免监察,检查员不得入内,因此而规避劳动监察,劳动法律在这些企业变为“一纸空文”。必须改变这种现状,给予劳动监察必要的职权和行政支持,在制度上保障劳动执法的顺利进行。
第三,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从司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机制。由于劳动者劳动权受侵害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劳动争议处理成为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最后屏障。我国劳动权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就司法救济而言,目前法院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一来程序复杂,时间过长;二来诉讼成本过高,如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请不起律师,则容易造成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因此,应充分考虑劳动争议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可以更多地引用简易程序,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待条件成熟,可设立专门的
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适用专门的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外,在当前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关系上可作适当的整理和协调。劳动争议仲裁不一定都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作为终局裁决。这样,既能快捷地处理劳动争议,也能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避免了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只有建立完善的劳动权利救济制度,公民的劳动权才能获得更好地尊重并得到真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