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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三、当前我国劳动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劳动者劳动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协调劳动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再加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或某些单位还相当严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
  1.不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此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时解雇劳动者,解雇时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还存在劳动合同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部分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甚至有违法条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拖欠劳动者工资成为近年来热门的社会话题,每年高达几百亿元的工资拖欠,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许多人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却拿不到任何报酬。
  3.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一些企业为了单方面追求效率,不顾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每天工作10小时甚至更多,每周休息时间不到一天,使得许多劳动者长期处在紧张疲劳状态。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商企业的调查,有1/2的工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62%的工人每周工作7天。
  4.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恶劣,恶性事故频发。近年来,劳动安全成为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极大隐患,恶性安全事故频发,职业中毒事件居高不下,各种劳动安全事故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2004年全国各类死亡事故人数为136755人,其中,煤矿企业死亡人数为6027人。2005年,煤矿企业死亡人数也接近6000人。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缺乏安全保护措施,这些数字令人触目惊心。
  5.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参保率低,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获得社会保障。
  6.侵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一些企业对劳动者设置处罚措施,随意打骂、罚跪、或者搜身,还有限定上卫生间的时间和次数。这些做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是现代法律所不允许的。
  7.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剥夺和损害了劳动者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和待遇上的平等。目前就业歧视的现象相当普遍,歧视的类型繁多,如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乙肝)歧视、相貌和身高歧视、血型歧视、户籍和地域歧视、经验歧视、残疾歧视、婚姻状况歧视等。从群体上看,妇女、残疾人、乙肝患者、农民工是遭受歧视的主要群体。平等观念的缺乏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是造成歧视的原因之一。就业歧视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权,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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