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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6.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职工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民生存权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第70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假和疗养提供条件”(第76条)。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法律救济程序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劳动法》第十章对劳动争议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77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78条)。
  8.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权。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劳动者组织和参与工会是公民结社自由权的充分体现。《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7条)。1992年我国通过了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民主的具体表现。《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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