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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3.休息休假权。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工作时间外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法》专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6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38天);“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40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第45条)。国务院1995年修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工作时间确定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务院1999年还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全民的休假日从每年7天增加到10天。此外,《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做了严格的限制。
  4.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在劳动过程中的获得安全与健康保护的权利,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措施。《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54条)。另外,《劳动法》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给予特殊保护。
  5.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享有的通过职业培训而获得从事各种职业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权利,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就业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劳动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职业培训”。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66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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